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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百龙业主委员会与上海中狄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时间:2005-05-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341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徐汇区百龙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本市X路X弄X号X室。

负责人曹某某,该业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男,上海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上海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狄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百龙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百龙业委会)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5)徐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上海中狄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狄物业)系本市X路X弄X-X号多层、X号高层房屋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中狄物业自1996年起进行管理。2004年9月9日,上海市徐汇区百龙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同年10月23日,百龙业主代表大会作出决定,选聘上海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泰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同年10月30日,百龙业委会与长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长泰物业公司对包括上述物业在内的百龙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同年11月1日起,长泰物业公司接管百龙小区。百龙小区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后,百龙业委会多次要求中狄物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中狄物业已移交了租金、物业管理费收缴情况登记本、部分水电施工图等部分资料,百龙业委会为此诉至法院。

审理中,百龙业委会提出,中狄物业尚未移交X号高层电梯的维修运行记录等资料。对此,中狄物业予以确认。另外,中狄物业向百龙业委会移交了部分业主基本情况资料(共计31份)。

原审认为,中狄物业作为百龙小区部分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在管理终止后,有义务向百龙业委会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在中狄物业管理期间承租人欠租,中狄物业可以通过自行催讨或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中狄物业依此为由暂不移交相关资料,理由不能成立。鉴于中狄物业开始管理的时间是在1996年,当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尚不健全,若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中狄物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显然对中狄物业是一种苛求,实际亦无法履行,因此,应参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和《加强业主委员会管理若干规定》中涉及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的要求,确定中狄物业应移交的资料。百龙业委会要求中狄物业移交的资料中,中狄物业提出开发商没有提供的部分,现亦未有证据证明中狄物业已收到,故百龙业委会该部分诉请,难以支持。同理,百龙业委会要求中狄物业承担调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资料费用的诉请,亦不予支持。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中狄物业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向百龙业委会提供开立维修基金帐户所需资料的义务,百龙业委会的该部分诉请,缺乏依据,亦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于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上海中狄物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市徐汇区百龙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本市X路X弄X-X号、X号物业档案资料:1、各类物业设施的验收、接管档案(图、卡、册);2、物业分户产权清册、租赁清册、业主使用人情况表;3、共用设备、公共设施设置清单、图纸以及运行、保养、改造、维修记录和凭证;二、上海市徐汇区百龙业主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元,由上海市徐汇区百龙业主委员会负担58元、上海中狄物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判决后,百龙业委会不服,上诉称,1、业委会要求中狄物业移交的物业管理资料,均是物业公司正常运作必备的资料。中狄物业还应将旧公房出售的价格电脑盘片、房屋分户单元建筑面积测算表及房型图、竣工图、业主办理进户时的资料(出售合同、商品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房的配房单、公房租赁凭证的副页、动迁户的动迁协议复印件)、X号高层的防盗门发票及收费清单、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移交给业委会。维修基金的清册百龙业委会已取得复印件,是否真实应由中狄物业认定。2、中狄物业是开发商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故中狄物业推说开发商未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资料显然是不成立的。中狄物业曾先后对100多户住户办理了旧公房出售手续,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必须依据测绘资料来确定,故中狄物业有该测绘资料而不提供,业委会就向房地部门调取,相关的费用应由中狄物业承担。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撤销第二项,改判为要求中狄物业将全部物业资料移交百龙业委会,调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资料费人民币1,200元,由中狄物业赔偿给百龙业委会。

被上诉人中狄物业未发表书面辩论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解聘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将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维修基金帐册、物业档案资料(包括原始档案和管理期间形成的档案)以及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和公共设施,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本案中,中狄物业与小区开发商之间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后,未续聘,故理应将上述物业资料等全部移交给百龙业委会。原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中狄物业移交相关物业档案资料,内容已属详尽,应予支持。百龙业委会上诉认为尚不详尽,依据不足,不予采纳。百龙业委会上诉提及的竣工总平面图、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属开发商应当向物业公司移交的资料,现百龙业委会未能举证证明中狄物业曾经收到过而未予移交,故原审判决不支持百龙业委会该部分诉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至于百龙业委会对已经取得的物业维修基金帐册真实性存有异议,以及要求中狄物业赔偿其调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资料费用等其他上诉请求,同样因缺乏相关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元,由上海市徐汇区百龙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恢

代理审判员彭坚

代理审判员徐俊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莫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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