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武知初字第X号
原告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宝麓山庄X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该公司职员,身份证号x。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北美术学院副教授,住所(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刘仁忠,湖北正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著作权合同纠纷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于2004年2月20日签订一份《楼兰十三骑》电视剧本创作合同。合同约定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提供《楼兰十三骑》剧名和部分原稿,张某某独立创作30集电视剧本;稿酬总计48万元;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按约定时间分期支付稿酬,张某某按约定时间交稿;张某某若不按时交稿,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张某某退还已付稿酬;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不按时支付稿酬,张某某有权与第三方签约;《楼兰十三骑》剧本的著作权由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张某某共同享有,但张某某只享有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合同签订后,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分二次支付了200,000元稿酬,张某某至同年5月30日才逾期提交初稿,双方发生纠纷,为此张某某单方面在湖北省版权局将《楼兰十三骑》的著作权进行登记。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终止双方创作合同;2,张某某退还稿酬200,000元;3,张某某承担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自2006年8月1日起解除双方于2004年2月20日签订的三十集电视连续剧《楼兰十三骑》的创作合同;
二、已创作的《楼兰十三骑》初稿的著作权归张某某所有;
三、张某某于协议签订之日十日内一次性退还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稿酬120,000万元;
四、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张某某负担,此款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已垫付,由张某某与前述款项一并支付给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为
审判员孙文清
审判员陈燕平
二00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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