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滕某某与武汉时代科学研究院航空技术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3-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武知初字第12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武知初字第X号

原告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晏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武汉大学学生,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系江苏省连云港市星源焊接研究所副所长,身份证号码x。

被告武汉时代科学研究院航空技术研究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武汉时代科学研究院航空技术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覃兆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继学、万晓霞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晏某、贾某某,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0月,原告在《科技信息快报》上看到被告发布的新型环保金属焊割气技术转让广告后,与被告签订新型环保金属焊割气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转让SJ新型环保金属焊割气技术,转让费8,000元。被告保证其技术达到或超过乙炔气标准,冬季不留残液,不冻阀,如违约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5万元,合同有效期两年等。同年11月29日,原告支付8,000元转让费,接受被告组织的技术培训及工艺、配方等技术资料。在实施该技术过程中,原告发现该技术不但不能克服冬季不留残液的问题,而且残液更多。为此,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及差旅费等其他经济损失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第一,被告完成的SJ新型焊割气技术经过专家论证,并由有关部门鉴定,符合国家标准,国内一流,其技术具有真实性。被告刊登的广告及对原告承诺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均来源于上述鉴定、实验结论,原告指控被告技术不符合合同约定没有事实依据。第二,武汉大学对被告拥有的该项技术于2001年7月3日进行测试,出具分析测试报告一份,其可气化物质含量达到99。999%。被告转让该技术给全国各地的用户后,各地用户反映良好。特别是东北用户在零下28度的情况下都能正常使用。原告指控被告违约与事实不符。第三,原告指控被告技术存在腐蚀钢瓶问题,也没有依据。综上,被告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违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转让的SJ四季新型环保焊割气技术是否存在冬季留残液的问题。

原告为证明被告技术存在残液问题,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技术转让合同书,证明被告保证其技术冬季不留残液;

证据2、金属焊割气广告、金属焊割气产品简介,证明被告保证其技术能够达到冬季不留残液的质量标准;

证据3、收款收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8,000元的技术转让费;

证据4、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给原告回信,证明被告承认SJ新型焊割气技术存在冬季留残液等技术问题;

证据5、被告员工马某某给原告回信,证明被告承认其技术存在钢瓶腐蚀及冬季留残液问题。

被告为证明其技术不留残液,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技术转让合同、核心配方技术资料,证明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无违约行为。

证据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公开说明书、国家科委证书,证明该技术符合国家标准,具有真实性;

证据3、朱致华两份证词,证明朱致华使用SJ四季新型焊割气后不存在冬季留残液的问题。

2006年2月17日,本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交换、质证。

原告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审理期间,被告申请证人朱致华出庭作证,本院予以准许。证人朱致华称,2003年11月29日,其与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技术培训,并分别与被告签订了SJ四季新型焊割气技术的转让合同。朱致华实施该技术过程中(该地区平均温度在20℃以上)没有发现冬季留残液等现象,在被告指导下已经利用该技术创办企业,且经营良好。

对以上经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院确认其证明力。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被告在《科技信息快讯》上刊登一则新型环保金属焊割气(SJ四季新型环保焊割气)技术转让广告,称武汉大学化学院工程师刘某某发明四季牌焊割气后,又研制出一种新型金属焊割气系列产品和技术,燃气活度超过美国,配方及工艺可适用各种母液改性,冬季不留残液。同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转让费8,000元后参加技术培训。次日,双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SJ四季新型环保焊割气技术转让给原告,转让费8,000元,原告付清此款后,被告对其进行培训,传授技术工艺、配方及操作技巧,直至原告掌握为止;被告保证转让技术的真实性,焊割水平超过乙炔气标准,冬季不留残液,合同有效期两年。合同还约定原告应严格按照被告提供的技术配方、工艺进行操作,确保技术秘密及支付技术转让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违约,如违约,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罚违约金2-5万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技术配方、工艺、操作流程等技术资料,原告完成技术培训及操作培训。原告在实施该技术中发现该技术仍然存冬季留残液等现象。2005年8月2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对原告回信称,制氧剂对钢瓶有腐蚀的现象早已不存在,只是无法向你传递最新技术配方,请选用新配方彻底解决双氧水腐蚀钢瓶问题;添加剂不能气化实属正常,现在和以前的工艺都是先装母液后放改性添加剂,排残液才属正常。现有十几种综合方法不留残液在钢瓶上,各种配套要跟上,如选用新配方、新阀门、大钢瓶、放大气化空间及冬季选用优质母液等。同年9月10日,被告员工马某某就钢瓶腐蚀、冬季不留残液等问题给原告回信也称,配方不断改进,现在配方已成中性配方,不会腐蚀钢瓶;石油液化气在冬季应采用直排阀,到一定时间要清理钢瓶,一般为30天或半月一次。

庭审中,被告承认冬季不留残液是不留母液,但留有添加剂。

另查明,案涉SJ四季新型环保焊割气技术系被告于1999年9月开发完成并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鉴定。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SJ新型环保金属焊割气技术核心配方中,双氧水成分为60-80毫升。经核对,原告使用的核心配方双氧水成分明显高于被告传授的配方比例。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名称为技术开发及服务合同,因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符合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特性,该合同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被告是涉案技术的开发、完成单位,对涉案技术享有科技成果权利。被告将涉案技术转让给原告,其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为有效合同。

冬季不留残液是双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主要技术指标,也是双方当事人转让该技术的主要目的,被告转让的涉案技术是否达到该技术指标是确认被告是否违约的焦点问题。原告本系金属焊割气技术及产品的经营者,受让被告SJ新型环保焊割气技术后实施该技术。原告发现该技术仍然不能克服冬季留残液的技术难题后与被告进行交涉。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及员工马某某均书面答复原告,认为原告掌握的原有核心技术配方已经更新,冬季留残液实属正常。加上被告庭审中自认不留残液,只留添加剂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转让的技术不能达到其承诺的冬季不留残液的技术指标,其行为违反双方技术转让合同中所保证的技术质量标准。原告指控被告违约的理由成立。被告以其技术通过相关部门鉴定和分析测试来抗辩原告的违约指控的依据不足,其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技术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冬季留残液的现象,说明被告没有履行承诺并保证达到的技术质量标准的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其它经济损失,因原告直到庭审完结时仍没有提交证据,本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时代科学研究院航空技术研究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滕某某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滕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被告武汉时代科学研究院航空技术研究所负担。原告滕某某在起诉时已向本院预缴上述费用,被告武汉时代科学研究院航空技术研究所承担的部分,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滕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0元,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武昌支行大东门分理处,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x,清算行号:x。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覃兆平

审判员许继学

审判员万晓霞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侯丽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