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宁海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力洋信用社为与被告邵某、倪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甬宁力商初字第X号

原告:宁海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力洋信用社。住所地:(略)。

负责人:张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小杰,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宁海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力洋信用社为与被告邵某、倪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7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宁海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力洋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胡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某、倪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宁海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力洋信用社起诉称,2008年11月19日,被告邵某向原告申请借款x元,并出具借款申请书一份;同日原告与被告邵某、倪某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与被告邵某的该笔借款由被告倪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约定借款利率为9.45‰,借款期限为2008年11月19日到2009年11月10日,若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11月19日向被告邵某按约发放了x元贷款。被告邵某在借款到期后未按期付息还本,被告倪某也未承担代为清偿义务。现要求被告邵某归还借款本金x元、支付利息x.28元(截止到2010年8月20日),此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4.175‰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要求被告倪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举证如下:

1、借款申请书一份,拟证明被告邵某向原告申请借款的事实;

2、借款借据一份,拟证明被告邵某向原告借款,原告已于2008年11月19日向被告邵某发放x元贷款及还款期限为2009年11月10日的事实;

3、保证借款合同一份,拟证明借款月利率为9.45‰,如逾期还款应加收50%罚息及被告倪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

4、利息清单一份,拟证明截止2010年8月20日被告邵某尚欠原告利息x.28元的事实;

5、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用发票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费用2000元的事实;

被告邵某、倪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因被告邵某、倪某均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邵某、倪某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邵某发放了贷款,但被告邵某未按约还本付息,系被告邵某违约,应按约承担还本付息和支付代理费的民事责任。被告倪某自愿为被告邵某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倪某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邵某追偿。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海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力洋信用社借款本金x元、律师费2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0年8月20日前利息x.28元、201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以x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4.175‰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二、被告倪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倪某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邵某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7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略),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严雪婷

审判员张某

人民陪审员姚世棠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葛金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