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东莞恒孚化工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上海昌宏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6-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30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昌宏鞋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海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恒孚化工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X路X号万盛大厦X楼e座。

负责人殷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法礼,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昌宏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宏鞋业)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4)闵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东莞恒孚化工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孚苏州分公司)诉称的昌宏鞋业尚欠其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46,310元的事实属实。

原审法院认为,昌宏鞋业确认与恒孚苏州分公司间有买卖合同关系,也确认其在审计证明书上盖的章是真实的,其财务帐上反映的欠恒孚苏州分公司的货款与恒孚苏州分公司诉称的欠款一致,故原审法院对昌宏鞋业结欠恒孚苏州分公司货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的期限,故在昌宏鞋业收到货物及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并确认了欠款的情况下,恒孚苏州分公司主张昌宏鞋业支付欠款于法有据,原审法院当予支持。在本案中,昌宏鞋业抗辩质量问题依据不足,且昌宏鞋业并未提出具体的诉请,故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遂依法判决,昌宏鞋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恒孚苏州分公司货款146,310元。如逾期支付,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银行贷款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436。20元,由昌宏鞋业负担。

判决后,昌宏鞋业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原审中,昌宏鞋业对恒孚苏州分公司所主张的欠款事实当庭不仅不予认可,而且还提供证据证明恒孚苏州分公司所供胶水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昌宏鞋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提出恒孚苏州分公司应承担其产品质量责任的主张。同时,恒孚苏州分公司提供的审计证明书仅能证明双方买卖合同标的的数量,而非直接的债权凭证,不能证明昌宏鞋业对恒孚苏州分公司所主张债权的确认;原审判决程序不当。昌宏鞋业认为,本案存在较大争议,且权利义务不明确,原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处理本案不当。因河南骆驼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鞋业)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应追加骆驼鞋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恒孚苏州分公司的主体不适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恒孚苏州分公司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恒孚苏州分公司辩称,审计证明书确定了昌宏鞋业对其的欠款金额,恒孚苏州分公司催款不成而诉至法院;昌宏鞋业在诉讼前从未提出过质量异议,骆驼鞋业发现所谓成品鞋有问题,可能是其在生产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并非恒孚苏州分公司供货质量有问题。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恒孚苏州分公司与昌宏鞋业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恒孚苏州分公司供货后,昌宏鞋业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其拖欠货款不付,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昌宏鞋业上诉主张,恒孚苏州分公司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骆驼鞋业向昌宏鞋业出具的证明尚不足以证明恒孚苏州分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恒孚苏州分公司是东莞恒孚化工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依法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昌宏鞋业在涉案审计证明书中确认了欠恒孚苏州分公司之货款数额,恒孚苏州分公司据此要求昌宏鞋业支付货款,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审法院的审判程序合法,对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昌宏鞋业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6。20元,由上诉人上海昌宏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励朝阳

审判员谷玉琴

代理审判员乔明平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