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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巨丰机械有限公司与海阳市荣祥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6-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43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市荣祥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X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巨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柳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海阳市荣祥制衣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04)金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海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合同明确约定“按合同法确定法院管辖地”,故本案应由被告即上诉人所在地海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不存在由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合同明确约定“违反协议,按合同法由供方所在地法院受理”,该约定于法无悖,应属有效。合同中所指供方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所在地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励朝阳

审判员谷玉琴

代理审判员乔明平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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