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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出版社与刘某乙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7-01-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济民三初字第172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济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明天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于鹏,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守法,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济南市文化市场同心书店业主,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广新,济南天桥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明天出版社诉被告刘某乙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0月9日、2006年12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天出版社委托代理人于鹏、程守法,被告刘某乙委托代理人张广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天出版社诉称,《保姆狗的阴谋》、《想变成人的猴子》、《塔顶上的猫》三部书是原告合法出版图书,上述图书原告精心制作了独特的版式设计,被告销售上述图书的盗版制品,该盗版书籍版权页仍载明原告出版,继续使用原告版式设计,并简化内部插页,采用质次价低纸张,降低印刷成本和质量来谋取暴利,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市场销售数量的减少,且销售书籍的版权页载明原告出版,严重影响原告的商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盗版书籍,登报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8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乙答辩称,其确实存在销售行为,但不是大量销售,卖书方只给我们留下三本,三本书均由原告取证时收回了,对给被告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道歉,但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裁量。

原告为证明其观点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用以证明原告对涉案书籍拥有专有出版权。

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出版许可证;原告与作者杨红樱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出版合同补充协议》及银行汇款凭证;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06年明天出版社出版计划的批复;《保姆狗的阴谋》、《塔顶上的猫》、《想变成人的猴子》第一次印刷及第二次印刷正版出版物各一套及印刷两次图书的付印单;图书装帧设计及排版制作委托合同。

第二组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2006)济南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及公证处封存的《保姆狗的阴谋》、《塔顶上的猫》、《想变成人的猴子》三本书。

第三组证据,用以证明其损失情况。

2006年9月《明天图书资讯》;明天出版社与北京开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零售市场销售监测合同;明天出版社出具的图书损失情况说明;济南市新华书店销售明天出版社少儿图书情况分析;公证费单据,数额800元;律师代理费单据,数额5000元;购买涉案书籍单据,其中涉及本案书籍数额为45元。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一组及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中的律师代理费及公证费没有异议,对于其他证据认为达不到证明目的。

被告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内容、以及法院的认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明天出版社系具有合法资质的从事少年儿童书刊编辑、出版及批发行业的单位。明天出版社分两次与《笑猫日记》丛书的作者杨红樱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明天出版社享有《笑猫日记》丛书中《保姆狗的阴谋》、《想变成人的猴子》、《塔顶上的猫》三本书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明天出版社为上述图书出版,专门委托有关设计工作室,针对故事中的人物、动物及情节、场景进行了独特插图及版式设计。该图书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时间为2006年5月,同年7月进行第二次印刷。

2006年8月1日,山东省济南市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及明天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波到位于济南市英雄山文化市场X号的同心书店购买了七本图书,其中包括《保姆狗的阴谋》、《想变成人的猴子》、《塔顶上的猫》三本书,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将购买的图书进行了封存。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封存状态无异议,本院当庭拆封。将从刘某乙经营的济南文化市场同心书店购买的上述涉案三本书与原告提交的合法出版物进行对比,原告的合法出版物在正文中使用的均是80克的轻型纸,而从被告处购买的图书纸质明显偏薄,且少了8个双面的彩色插页及后文8页的彩色印刷;原告出版的正版图书封面上的“笑猫日记”四个字均是凸起的,而被告销售的图书中的上述四个字均是平滑的,没有凸起感;被告销售的三本书均标有2006年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其余的封面、封底设计及正文的排版设计内容两套书均相同。

明天出版社发行部编的2006年9月明天图书资讯以及济南市新华书店出具的销售原告少儿图书情况分析均对原告涉案图书销售情况进行了对比,具体情况为:2006年6月开始销售,6月、7月销售量很大,到8月份销售开始下滑。

原告为诉讼支出公证费8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明天出版社通过与著作权人杨红樱签订图书出版合同,获得《笑猫日记》丛书之《保姆狗的阴谋》、《想变成人的猴子》、《塔顶上的猫》三本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其专有出版权应受法律的保护。明天出版社又通过委托大青工作室、乘凉工作室、牛军工作室对涉案三本书的插图以及版式进行了设计,形成了独特的版式设计,明天出版社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图书的版式设计。被告刘某乙在其经营的济南文化市场同心书店销售的《保姆狗的阴谋》、《想变成人的猴子》、《塔顶上的猫》三本书所使用的纸张、印刷质量与原告出版的合法出版物存在差别,系盗版图书。刘某乙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明天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另因被告不能提供所销售图书的合法来源,故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原告虽提交了2006年8月份销量下滑的证据,但考虑到销量下滑存在多种因素,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被告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系导致其销量下滑的唯一因素,故原告据此要求刘某乙赔偿5万元证据不足。鉴于此,本院将考虑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费用、被告经营场所的规模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关于原告诉请被告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乙对其侵权行为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九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乙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明天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保姆狗的阴谋》、《想变成人的猴子》、《塔顶上的猫》盗版书籍。

二、被告刘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登报向原告明天出版社赔礼道歉。

三、被告刘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明天出版社经济损失2万元。

四、驳回原告明天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84元,原告明天出版社负担500元,被告刘某乙负担16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及上诉案件受理费2184元,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洁华

代理审判员陈清霞

代理审判员李宏军

二00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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