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大都市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

时间:2004-06-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941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都市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德义,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大都市总公司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3)黄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大都市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上诉人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德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大都市总公司于2002年7月31日签订一房屋租赁协议书,由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承租上海大都市总公司的经营性用房南京东路X号网点,期限自2002年8月1日起至2003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66,670元。2002年3月21日张某某出具单据表明:涛奔服装商行付款明细,2002年3月、4月、5月份分别支付人民币100,000元,2002年6月份支付人民币140,000元。2002年2月6日、3月6日、4月3日、4月23日,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分别向上海大都市总公司支付了人民币30,000元、80,000元、50,000元、50,000元。2002年5月14日、5月28日、6月17日、6月12日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又分别向上海大都市总公司支付了人民币50,000元、50,000元、60,000元、40,000元。上海大都市总公司认为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6日、3月6日分别支付的人民币30,000元、80,000元,是支付以前的欠租,并不包含张某某于2002年3月21日确认的欠租范围内。

上海大都市总公司于2002年8月5日、8月22日、12月1日分别收到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82,000元、123,300元、190,000元,又于2003年2月28日、5月15日、6月15日分别收到租金人民币190,000元、210,000元、66,667元。由于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认为在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的合同期内应付租金为人民币800,040元,而实际支付了961,967元,多支付了161,927元,即使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承诺代付租金人民币440,000元中,也支付了380,000元,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仍多支付了租金,因双方意见不一,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返还多支付的租金人民币161,927元,并开具已付租金人民币800,040元的发票。

原审法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双方订立的协议是各自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02年3月21日出具的应付租金人民币440,000元,是指该日之前经结算后尚欠租金,而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6日、3月6日分别支付的人民币30,000元、80,000元,是结算日之前的行为,不能作为支付440,000元欠租。故认定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实际履行租金为人民币300,000元,另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履行2002年7月31日签订协议书过程中,支付了租金人民币961,967元。上海大都市总公司称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尚欠上海大都市总公司2003年7月租金,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关于欠房管所的租金,应由权利人主张,不属本案处理范围。综上,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款为人民币440,000元及租金人民币800,040元,上海大都市总公司多收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的租金理应返还。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要求上海大都市总公司出具已付租金发票,因发票系支付凭证,本院确认即可,上海大都市总公司开票行为不属法院调整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大都市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21,927元。二、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要求上海大都市总公司开具人民币800,040元租金发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48.5元,由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748.5元,上海大都市总公司负担1,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海大都市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2003年7月31日之前,一直在系争商铺内代理并支持经营,期间长期拖欠承包经营金和物业房租。一审法院判决其向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21,927元,遗漏了2002年7月1日至7月31日的经营承包金56,666元的事实。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还欠付2003年7月的租金及拖欠房管所的房租14余万元。由于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长期拖欠租金,缺乏商业诚信,显有过错。原审法院的判决有违客观事实,现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是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其只承担期间的租金,上海大都市总公司要求其支付其余的租金没有依据。现原审法院将其法定代表人于2002年3月21日出具的应付租金一并处理了,本公司也表示服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意见表明,双方在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期间的租赁费。由于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并非逐月支付相同金额的租金,原审法院根据其已支付的租金总额与应付租金的差额,再结合张某某在2002年3月21日已出具应付租金440,000元的事实,判决上海大都市总公司返还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21,927元并无不当,上海大都市总公司上诉要求驳回上海杰固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其余判决未持异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人民币4,748。50元,由上诉人上海大都市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海邑

代理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丁康威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