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苏州藤园制衣有限公司与上海海程经贸发展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6-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55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程经贸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701-X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某耀,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藤园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新园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咪,上海市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俊福,江苏苏州中天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海程经贸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海程公司)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3)浦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程公司及被上诉人苏州藤园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藤园公司)的上述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素有业务往来。2001年2月至9月,藤园公司委托海程公司将其生产的服饰出口至日本,为此双方签订了17份x系列购销合同。该系列购销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l/c(不可撤销信用证)。合同成立生效后,藤园公司按约向海程公司提供了所有货物及增值税发票、出口货物缴款申请书,合同项下的货物已由海程公司出运至日本。海程公司实际与日商的结算方式为t/t(电汇)。2002年11月6日,藤园公司与海程公司补签了代理出口协议,在代理出口协议中,双方亦约定该出口贸易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l/c付款方式。2002年6月4日至2003年6月11日,海程公司在给藤园公司的函中确认,通过其出口的17份合同项下,至今未收汇的金额达268,761.23美元,折合人民币2,512,917。50元。藤园公司至今未收到上述款项。

原审法院另查明,本案所涉的日本外商已在日本申请破产。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条款。从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有关l/c通知费约定的条款,该条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此应予采信,另从代理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双方就海程公司与外商结汇的方式应该是明确的,即应以不可撤销的即期l/c结汇方式,但在实际履行中海程公司却采用了t/t方式与外商结汇,致使本案讼争的标的额无法收回,造成损失的责任在海程公司。至于海程公司认为其与外商采用t/t方式结汇藤园公司是明知的,故不能结汇的责任应由藤园公司承担的抗辩,由于藤园公司对其与外商采用t/t方式结汇并未确认,又从海程公司所举的证据来看也不能充分证实藤园公司对此是明知和另行授权的,故造成无法结汇的责任仍然应由海程公司承担。据此判决海程公司应赔偿藤园公司款项人民币2,512,917。5元及自2002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

海程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其在原审中提供的大量证据,可证明其自1999年7月份开始就按藤园公司的要求将与日商的结汇方式从l/c改为t/t,但在其与藤园公司签订的内销合同和代理协议中仍沿用老的文本,未对结算方式作更改,故仍然是l/c,但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签订外销合同还是出货装箱以及对外结汇方面,其均是按照藤园公司的指令来操作的,藤园公司不仅明知其是按t/t方式结汇,而且该结汇方式也是藤园公司要求其做的,其在整个代理过程中没有丝毫过错。藤园公司确认双方之间除本案系争合同之外的交易已经结清,并且其有证据证明本案系争的合同中也有部分款项已支付给了藤园公司,上述结汇方式均为t/t,现由于日商破产,藤园公司将未能收到货款的损失转嫁到其头上,完全没有道理。要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藤园公司的诉讼请求。

藤园公司辩称:双方的代理合同和内销合同将付款方式明确约定为l/c方式,不存在其要求海程公司将l/c更改为t/t的事实。至于在传真件中会存在t/t的指令,是因为l/c没有开具,为了收回货款只能用t/t的方式,不代表藤园公司对此已经认可。海程公司已办理了所有的退税手续,故其有理由相信海程公司已收到了日商的全部货款。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程公司为支持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一、沪检技鉴(2004)X号、X号鉴定书两份,以证明2000年3月29日、2001年6月及10月藤园公司发给海程公司的传真件上藤园公司原副总经理韩燕的签名是其本人亲笔所签;

二、闭锁事项全部证明书、认证书及相应的翻译件,以证明加藤贸易株式会社于1996年6月更名为凯世株式会社;

三、2004年2月12日凯世株式会社破产宣告情报、见证、认证书及相应的翻译件,以证明凯世株式会社现已宣告破产,而藤园公司是该公司的分支机构;

四、安田骏一的证词,以证明海程公司对外结汇方式从l/c改为t/t,是凯世株式会社通知藤园公司的结果;

五、报关单4页及发票若干,以证明日商与藤园公司恶意串通,在拒不与海程公司结汇的同时,撇开海程公司与藤园公司直接进行交易,结汇方式也为t/t。

藤园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一、上述证据均非新证据;二、上述证据与本案均无关联性。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一中鉴定的对象检材和样本均系复印件,鉴定书对复印件是否达到可供鉴定的原始或清晰程度又未予说明,本院对鉴定结论是否具有客观公正性不能确定,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二、三,因与此相关的证据海程公司在一审中已经提供,藤园公司认为缺少认证内容而不予确认,故海程公司现提供的证据属于对原来所提供证据的补强,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对证据四,在形式上符合新证据的要求,但在内容上不能直接证明藤园公司指令海程公司更改了付款方式,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证据五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确认。

对海程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海程公司为主张其与外商之间采用t/t作为结汇方式,是得到藤园公司的指令和首肯的,提供了大量证据,这些证据的形式均为传真件原件。藤园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感光纸不可能保存得那么久和那么清晰,其认为保存期限可能仅为半年左右。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自1998年底开始即发生代理业务,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主要通过发送传真件的方式进行,并且双方已经结清除本案系争合同项下的货款,现藤园公司不能提供任何应保存于其处的传真件原件或复印件,并且对海程公司提供的传真件的内容真实性亦未予否认(只是认为与本案无关),只是否认传真件的形式真实性,认为传真件不可能保存三、四年。对此,本院认为,第一,藤园公司无法解释其对同一年的传真件的真实性有的表示确认,有的却表示异议的观点,其次,对于传真件的保存年限到底应该是多久,行业中并未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而且保存年限与保存的方法有很大关系,藤园公司仅以保存的年限来推断上述传真件不真实,缺乏有效的依据,并且也未对其认为的传真件仅能保存半年的说法提供依据;第三,藤园公司对传真件上反映出来的传真号码并无异议,但认为号码也可以伪造,根据谁举证谁主张的证据规则,藤园公司应该对此负有举证义务,但其既未要求对传真号码的真伪作司法鉴定,也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综上所述,藤园公司对海程公司提供的传真件真实性所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对该传真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藤园公司系服装生产企业,海程公司系进出口代理企业。日商加藤贸易株式会社是藤园公司的投资公司。藤园公司与海程公司于1998年起就建有进出口代理业务关系,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主要是通过发送传真件来完成。2001年2月至9月,双方签订了17份x系列购销合同,约定由海程公司为藤园公司代理向加藤贸易株式会社出口服装的业务。该系列购销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l/c(不可撤销信用证)。合同履行过程中,海程公司根据藤园公司的指令与加藤贸易株式会社共签订13份外销合同,其中有6份合同是通过藤园公司的传真订立的,外销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均是t/t(电汇)。具体履行中,海程公司按照藤园公司的指示出运货物,加藤贸易株式会社收货后再按t/t支付货款。已付款部分的结算程序是,加藤贸易株式会社将t/t电汇付款申请单传真给藤园公司,藤园公司再制作明细表传真给海程公司,由海程公司向加藤贸易株式会社开具外贸发票。合同项下的货物分批全部出运后,加藤贸易株式会社仅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尚未收汇的金额为268,761。23美元,折合人民币2,512,917。50元。2002年6月4日,海程公司发函给藤园公司要求协助向日商催讨货款。2002年11月6日双方补签了代理出口协议书。约定,藤园公司落实出口商品和境外需方,委托海程公司为其代理出口,海程公司受藤园公司的委托,并按藤园公司的要求,以海程公司的名义与有关客商和生产工厂分别签订出口合同002、007、008、009、010、012、013、026、027、028、030、031、032和收购合同,藤园公司对上述两个合同的履约全面负责,所有质量、交期等问题以及由该两个合同引起的争议、纠纷均与海程公司无关,由藤园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并妥善处理,海程公司代藤园公司办理出口手续,在收到藤园公司发来的装箱单后,海程公司即应办理货物的出运手续。双方商定,该项出口贸易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l/c付款方式,以海程公司实际收到的外商美元数扣除运费、保险费等后的金额按1美元兑换9。35元人民币结算等有关内容。2003年6月11日海程公司向藤园公司发函称,其曾要求藤园公司对外申报债权,但遭拒绝,故由此造成的后果与其无关。其余事实,原审均已查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藤园公司为出口服装与海程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和代理协议,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的约定,双方建立的是进出口贸易代理关系。海程公司作为代理商,其合同义务主要是代办货物的出口手续、与外商签订合同及代办结汇等。在双方所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的结算方式是,由海程公司收到外商支付的货款后再与藤园公司结算。现本案系争合同的货款由于外商未支付而未能结算,藤园公司据此主张系因海程公司擅自将与外商的结算方式由不可撤销信用证改为电汇结算方式所致。对此,本院认为,在海程公司提供的证据13(目录见原审判决书)中涉及到的外销合同(2001)chy-003、004、005、006(修正)、证据14中涉及到的外销合同(2001)chy-012、013的页眉处均有藤园公司的传真号码,可印证海程公司所主张的其与外商之间签订上述外销合同是通过藤园公司传真来实现的事实,在上述外销合同的付款条件上均明确记载有t/t字样。同样,在证据16中涉及到的一组外商付款银行申请书的页眉上亦有藤园公司的传真号码,可印证海程公司所主张的申请书系由外商传真给藤园公司再由藤园公司传真给海程公司的事实,在该申请书上同样有“送金种类区分电信”的字样。在证据15中,有一组藤园公司传真给海程公司的证据,上面记载有“这次t/t到帐的明细”字样,在该明细表中涉及到的本案系争合同号有x-002、003、009等,并且该合同项下的部分款项,海程公司已以t/t方式与藤园公司结汇。另外在上述证据中,可反映出藤园公司要求海程公司按照其指令的货物数量、价格等内容对外签订合同,并且该指令的内容确与相应的外销合同的内容一致。综上所述,藤园公司不仅明知海程公司与外商之间的结汇方式是t/t,而且该结算方式也是由其指令海程公司进行的,并且其也是按照t/t的结算方式履行与海程公司的购销合同,故不存在海程公司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以t/t与外商结算的事实。海程公司的上诉主张得到其所提供的证据支持,本院予以采信。

其次,本案系争合同的货款未能全部收回,直接原因是外商未能支付。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外商由藤园公司自行寻找、与外商发生合同纠纷亦由其自行处理,与海程公司无关。因此,外商未按约支付货款,藤园公司应直接向外商主张权利。但事实上,藤园公司作为外商的子公司,其与外商的关系较之海程公司应更为密切,对外商的经济状况亦比海程公司更为了解,其不向外商追索货款,有可能使不确定的货款损失变为确定的损失,因此,藤园公司对未能收回全部货款存在过错,原审判决将责任全部归咎于海程公司显有不当之处。海程公司对代理义务的履行,完全是按藤园公司的指示进行,并无过错存在,故不应承担赔偿货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藤园公司以赔偿纠纷诉至法院,其核心要件是证明海程公司在代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在外商申请破产后代理合同项下的货款未能如期收回。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藤园公司无法证明海程公司在整个代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行为与货款未全部收回之间存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根据藤园公司提供的证据,可证明海程公司作为代理人曾经要求藤园公司尽快落实经费等,以便其可以向日本裁判所申报破产债权,但遭到藤园公司拒绝。现藤园公司以日商破产为由将无法结汇的该部分损失要求海程公司承担,于法无据。因此,藤园公司要求海程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至于海程公司是否退税的问题,涉及到国家关于税收方面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当事人可另行解决。据此,原审判决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3)浦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苏州藤园制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为人民币22,721元,均由苏州藤园制衣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费勤

代理审判员吴斌

代理审判员赵喜麟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叶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