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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美兰家具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7-02-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美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第三工业区X路X号地。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升萍,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美兰家具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美兰家具有限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一次性支付x元给被上诉人刘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不得就此次工伤再向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美兰家具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刘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美兰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秉沛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张梦阳

二00七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邱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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