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美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第三工业区X路X号地。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升萍,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美兰家具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美兰家具有限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一次性支付x元给被上诉人刘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不得就此次工伤再向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美兰家具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刘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美兰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秉沛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张梦阳
二00七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邱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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