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路X号孵化器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道臣,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国强,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林河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北京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功富,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三项目部干部,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林河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55元(已交纳)。
审判长董建中
审判员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ОО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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