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某与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禾丰木古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纠纷案

时间:2006-12-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208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武,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官华,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萝岗区X街禾丰木古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X街X村木古社。

负责人:李某某,该社社长。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萝岗区X街X村木古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木古社)收益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06)萝法萝民二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黄某某要求法院确定其与木古社的其他社员享有平等待遇,取得与其他社员一样的土地补偿费用的诉讼请求实际涉及农村X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事项,由于我国法律对农村X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故黄某某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且黄某某要求木古社给付的土地补偿款,属于农村X组织成员与农村X组织因收益分配产生的争议,应由农村X组织自治管理和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黄某某的二项诉讼请求,法院均不应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由于黄某某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故该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某某负担。

裁定后,黄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依法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而驳回起诉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农村X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结合本案情况,原审法院的裁定剥夺了上诉人享有的诉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二、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驳回起诉没有依据。因为上诉人具有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本案有明确的被告即被上诉人,也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土地补偿款x元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亦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三、从审理程序来讲,原审法院将本案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没有对上诉人作任何的告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法院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因此,原审法院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诉讼程序。故请求本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木古社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某作为木古社的社员,要求与木古社其他社员平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由于黄某某所提起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诉讼,属于上述第(四)项规定的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范畴,原审法院依法应当受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结合本案实际,黄某某所提起的要求木古社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诉讼,是在该社已经确定土地补偿费数额的前提下提出的,不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范畴。对于原审法院认为黄某某要求确认其具有木古社社员资格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问题,根据黄某某向原审法院所提交的起诉状,黄某某并无提出确认资格的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以此作为驳回起诉的理由不当。同时,对于原审法院认为农村X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收益分配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农村X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由于黄某某所提起的诉讼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应当受理。综上所述,黄某某的上诉请求,具备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06)萝法萝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审判长谷丰民

代理审判员龚连娣

代理审判员王灯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泳涌

书记员薛源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