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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上海欧罗福华大图书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3-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1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章煦春,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罗福华大图书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萍,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殷,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萍,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殷,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上海欧罗福华大图书文化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2002年10月8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约定:原告代表《21世纪国际经贸实务大全》一书的著作权人将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被告上海欧罗福华大图书文化服务有限公司,由被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该作品;在作品出版后一个月内,被告上海欧罗福华大图书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稿酬人民币7万元。2003年2月,《21世纪国际经贸实务大全》一书由被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但两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稿酬人民币1万元,尚欠稿酬人民币6万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欧罗福华大图书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稿酬人民币6万元,被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系出版合同纠纷,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出版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各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上海市著作权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该条款体现了原、被告各方排除司法管辖,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现原、被告各方已协商一致,选择上海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争议进行仲裁,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姚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芮文彪

代理审判员何渊

代理审判员王辰阳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申静芬

书记员黄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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