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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妨害公务案

时间:2006-12-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丰刑初字第01713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8月26日被羁押,2006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2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至本市丰台区X路X路边时,为逃避民警检查而加速行驶,将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李某乙撞伤,致李某腕三角骨骨折,两颗牙齿冠折,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苏某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李某甲、刘某某、蔡某某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苏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附带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执行职务民警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苏某犯罪时尚未成年,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6日起至2007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王芳

二00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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