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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黎某

时间:2008-02-22  当事人: 黎某   法官:法官潘敏琦   文号:HCMA1022/2007

HCMA102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02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50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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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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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8年2月22日

裁決日期:2008年2月2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2個月;她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案情指上訴人把手伸進正在購物的控方第一證人的手袋內,正在潛出她的錢包時,被證人發覺,報警後被捕。

上訴理由

3.上訴理由現概述如下:

(1)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上訴人過往並無刑事紀錄、她被定罪時已懷孕兩個月,12個月刑期令致她須在獄中誕下其首名嬰兒,加上上訴人為聾啞人士,監禁期間面對困難遠超正常人士;及

(2)就「企圖盜竊」的控罪而言,12個月的刑期是明顯過重或原則性犯錯。

答辯人回應

4.答辯人大律師指根據HKSARv.NgoVanHuy[2005]2HKLRD1一案,上訴庭清楚指出,扒竊案的初犯者,量刑起點為12至15個月,此指引既是針對初犯者,法庭無需再就一名過往並無刑事紀錄的被告人給予認罪以外的額外扣減。本案的上訴人乃在審訊後被定罪的,而裁判官在判刑時已得悉她懷孕及為聾啞人士的事宜,但認為這些因素不足以令致他可偏離常規判刑,判刑原則上並沒犯錯,亦非明顯過重。

裁決

5.上訴人大律師同意就扒竊案而言,初犯者的量刑起點應為12至15個月。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說:

「雖然上訴人在犯本案時表現了具一定專業程度的手法,本席亦本想以高於12個月的刑期作為量刑起點,但經考慮後放棄此念頭最終判上訴人監禁12個月。」

6.事實上,上訴人當時已完成了扒竊的大部份作為,犯案未遂乃由於第一證人具警覺性而及時制止,裁判官以12個月作起刑點,已考慮了上訴人在香港過往並無犯罪紀錄一點。

7.上訴人大律師引用了R.v.LeeYukLing,HCMA768/1992及HKSARv.WuFeiWan,HCMA985/1997案,指出法庭在對懷孕的被告作出判刑時,須考慮及體恤在獄中誕下嬰兒的被告所面對的困境,格外開恩,寬大處理。

8.上述列舉的兩案之上訴人均涉違反《入境條例》之控罪,而其他因上訴人懷孕而獲得上訴庭判處刑期上訴得直之案例如R.v.ChanMaChi,HCMA1312/1996,HKSARv.ChanYing,HCMA1023/2001;及HKSARv.MilagrosCostalesGuilermo,HCMA1166/2005均屬此列。

9.當時尚為暫委的麥明康法官在HKSARv.ChanYukLam,HCMA495/2003一案中是這樣說的:

“…ithadalmostbecomecustomarytoallowfirsttimeimmigrationoffendersconsiderablediscountsinsentencebecauseoftheirpregnancy…”

麥明康法官在駁回該上訴時說:

“TheMagistratewasentitledtorefuseadiscountforD’spregnancy.Inconsideringthemitigationofsentenceuponahumanitariangroundsuchaspregnancy,eachcasewoulddependsubstantiallyonitsownfacts…”

10.在其他涉及不誠實控罪案件中,上訴庭表明上訴人懷孕一事,不足以令他們對原審法官就刑期的判刑作出干預:R.v.ChanLaiHa,CACC78/1994;R.v.KwokLaiPing,CACC253/1998。

11.然而,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何鵬,CACC106/2001一案中處理過聾啞的上訴人。上訴庭指:

「本案唯一比軟特殊的是申請人是一名殘疾人士。在一個紀律嚴謹、犯人需要絕對服從命令的監獄命令下,申請人的聾啞缺陷肯定令他在監管期間遇到極大的障礙。為此原因,本庭採用一個寬容的手法…」

上訴庭把一個6年的總刑期縮短為6個月。

12.本席考慮了本案有關的因素,而本案上訴人自9月21日至今已服刑6個月,本席下令上訴判刑得直,刑期改為6個月。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黎某誼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陳雲日律師行轉聘詹俊祺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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