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连云港凯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墟沟中山中路X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洪波,连云港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油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义华,河南省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诉称:1998年6月1日和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货运代理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代理接卸、发运其进口的精铁矿一船,船名为“领先”轮。原告依约将被告进口的货物发运至其指定的收货人,并垫付了有关费用,但被告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截止2003年4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856,835元。为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欠款及违约金人民币637,735。2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按双方代理协议被告尚未履行全部代理义务,相应的代理费用应予扣除且原告的业务人员已确认给予被告优惠代理费人民币3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0万元附加二手桑塔纳轿车(普通型)一辆以最终解决本案;
二、被告于2003年10月3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0万元;于2003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人民币15万元;余款人民币15万元及前款车辆于2004年3月30日之前履行完毕;
三、双方就涉案“领先”轮相关业务再无其它争议;
四、本案诉讼费及诉讼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原告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就涉案“领先”轮相关业务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军
代理审判员储兴厚
代理审判员汪洋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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