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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源纽森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煌天羊毛时装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案

时间:2003-09-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8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源纽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孙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建竹,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煌天羊毛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杭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华源纽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煌天羊毛时装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被告上海煌天羊毛时装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上海华源纽森贸易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顾建竹,被告委托代理人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0月20日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代理被告进口“电脑横机”7台,总货款为人民币800万元。原告先支付人民币80万元作为合同定金,被告应于2003年1月20日前将设备余款人民币720万元从银行开具银票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代理进口了合同项下的7台“电脑横机”,但被告仅支付了定金人民币80万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此外,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货物进港后发生的实际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20万元,并偿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支付原告滞港费人民币48,125。88元,并支付原告自2003年4月16日起至货物实际出仓之日止以每日人民币98。86元计付的仓储费。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一、原告与其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提供其与瑞士斯泰格公司签订的合同副本,以证明设备进口价为瑞士法郎1,336,443元,但原告在2003年1月20日前未向被告提供该合同副本,故被告于2003年1月20前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二、原告未按约于2003年2月前将设备运抵上海,因原告违约在先,故被告有权拒付货款。三、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时,原告告知被告7台电脑横机的进口价为瑞士法郎1,336,443元。嗣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其与瑞士斯泰格公司签订的X号合同的复印件,意欲证明系争货物的进口价为瑞士法郎1,336,443元。但事实上,原告与瑞士斯泰格公司先后签订了002、003、X号三份合同,其中X号合同才是原告为被告代理进口系争7台电脑横机而与瑞士斯泰格公司签订的真实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的进口价为人民币瑞士法郎1,154,200元。原告将002与X号合同的总价款编造成X号合同的价款,并以X号合同中虚假的进口价欺诈被告,使被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系争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故诉请法院撤销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并判令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16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煌天羊毛时装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上海华源纽森贸易有限公司订立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并同意支付尚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720万元;

二、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20万元,原告则在七台电脑横机报关后次日将其中的x。24gf.e12和x.3。24gf.e16电脑横机各一台(共计二台)交付给被告;

三、被告应自2003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不低于30万元,直至付清全部欠款。被告支付的货款累计每达人民币120万元,原告即准予被告提取剩余五台电脑横机中的一台。原告对尚未付清货款的电脑横机拥有留置权。

四、调解书生效前已发生的仓储费、滞港费、报关费、商检费、卫检费共计人民币63,549。40元,由被告承担。协议生效后发生的仓储费、运输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被告若未能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则协议生效后的仓储费、运输费均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应支付原告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尚未支付的相应货款余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计付的利息;

六、被告若未能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欠款申请强制执行;

七、被告付清全部货款后,已查封的被告所有的上海市X路X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予以解封;

八、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6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520元,共计人民币71,786元,由原告上海华源纽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10元,由被告上海煌天羊毛时装有限公司负担;

九、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星

代理审判员单素华

代理审判员沈敢峰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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