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和代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秀森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9-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13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和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X室-015。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揭某某,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秀森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云,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和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秀森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森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3)松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11月1日,和代公司与秀森公司签订产品模具合同,约定由秀森公司根据和代公司提供的菲林为和代公司开具编号为k-447b、k-461b、k-508b、k-652b、k-515b、k-638b、k-546b、k-485b、k-553b、k-492b、k-607b的模具一套,模具费1,800元,合同第3条约定如和代公司要求收回模具(模具费结清后),秀森公司需在二天内归还,如秀森公司不归还或延误归还,秀森公司需按模具费原价三倍赔偿和代公司。此外,合同还对产品验收标准、费用的支付等均作了相应的规定。合同签订后,秀森公司按约完成了模具的制作,和代公司也付清了模具费。和代公司同时委托秀森公司用上述模具为其加工相应的印刷产品。在加工产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和代公司于2003年3月11日向秀森公司发出传真,要求秀森公司将模具a-1、a-3归还和代公司;同日,秀森公司传真回函和代公司要求其将所欠产品的价款在同月12日付清后,再将模具归还和代公司;同年3月12日,和代公司再向秀森公司发出传真提出派人到秀森公司处取编号a-1、a-3的模具以及相应的菲林,同时要求秀森公司在2003年3月15日将其余模具全部退还和代公司,其中包括了本案讼争的模具。之后,和代公司到秀森公司处取回了编号为a-1、a-3的模具以及相应的菲林,因和代公司未能收回本案讼争的模具。故起诉来院。

原审法院同时受理了和代公司诉秀森公司的加工合同纠纷案件共四起(含本案)。和代公司主要依据与秀森公司签订的四份加工模具合同分四起案件起诉。四份合同除了加工模具的规格不同,其余约定均相同。因和代公司尚欠秀森公司印刷产品的价款,秀森公司也向原审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和代公司偿付价款61,550。04元。

原审认为,在处理本案时,应当将和代公司起诉的四起案件一并予以考虑。虽然和代公司与秀森公司签订了四份加工模具合同,但是双方之间实际存在模具加工和产品加工二个加工关系,即和代公司首先委托秀森公司为其加工各种规格的模具,同时又委托秀森公司用已加工完毕的模具为其加工相应的印刷产品。基于模具合同,和代公司已支付了模具费,秀森公司也已将模具制作完毕,该模具应当由和代公司提取,但和代公司未予提取仍放置在秀森公司处,是因为和代公司同时委托秀森公司利用模具加工相应的印刷产品,故双方的模具合同实已履行完毕。模具合同关于模具归还条款的约定,主要是针对秀森公司利用模具在为和代公司加工印刷产品的过程中,若和代公司要求收回模具,秀森公司需在二天内归还,该条款虽然在模具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实际是在加工产品合同中对秀森公司的约束,故在加工产品的合同中秀森公司即负有交付加工产品的义务,又负有在和代公司要求退还模具时其需在二天归还模具的义务,而和代公司在收取产品后应当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秀森公司为和代公司加工了产品并已交付和代公司,因双方对支付价款的时间未作约定,和代公司应当在收取产品后及时支付价款,但和代公司尚有部分价款未偿付秀森公司,其已违约。此后在2003年3月11日,和代公司提出要求秀森公司归还模具,至此秀森公司负有了归还和代公司模具的义务,其履行义务的时间是按合同约定应当是在2003年3月13日前,但在和代公司发出的传真中承诺秀森公司可在2003年3月15日前归还,在秀森公司履行归还模具的时间到来时,和代公司未能履行其应当先予履行的付款义务,秀森公司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以和代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为抗辩,拒绝履行其相应的义务,于法有据。和代公司在其先予履行的情况下,以秀森公司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至于和代公司要求秀森公司归还模具以及相应的菲林的诉讼请求,秀森公司也表示愿意归还,予以支持。原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1、秀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和代公司编号为k-447b、k-461b、k-508b、k-652b、k-515b、k-638b、k-546b、k-485b、k-553b、k-492b、k-607b的模具一套以及相应的菲林(交货方式:由秀森公司送至和代公司处);2、驳回和代公司要求秀森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4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和代公司负担226元,秀森公司负担50元。

和代公司上诉称:1、原审对合同效力未作认定,致对合同责任无法认定。2、原审将另一起与本案无关的合同纠纷拖入诉讼,据此认定和代公司有先履行义务有误。原审一方面拒绝受理秀森公司就另一合同纷争而提起的反诉;另一方面却认定和代公司在另一合同中构成违约,显属于法无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依法改判秀森公司支付和代公司违约金5,400元。

秀森公司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讼争双方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讼争双方订立、履行模具加工合同的同时,又基于该模具加工合同发生了关联的产品加工合同关系。客观事实表明,秀森公司加工的系争模具经和代公司验收合格后即投入实际生产,说明在双方之间的模具加工合同履行完毕的同时,产品加工合同即进入实际履行阶段。因此,就双方交易目的而言,系争模具加工合同的履行并不是双方的最终目的,双方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秀森公司利用由其加工制作的模具为和代公司继续加工印刷产品,以获取相应的加工报酬;而另一方面和代公司则利用秀森公司的加工工作取得相应的工作成果(印刷产品)。就合同的具体履行而言,秀森公司使用模具是产品加工合同履行的必要前提,一旦和代公司提出归还模具之请求,即表明产品加工合同将因客观履行不能而相应地予以解除。由此可见,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模具加工合同与产品加工合同虽然在形式上为两个独立存在的合同,但其实际履行以及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牵连和承接关系。应当看到,和代公司在产品加工合同履行中确实存在未支付加工价款之事实,因此,其在自己未能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无视本案的上述特点和实际履行情况,片面适用模具加工合同第三条之约定,要求秀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得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元,由上诉人上海和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星

代理审判员单素华

代理审判员沈敢峰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琼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