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魏某妨害公务案

时间:2006-11-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刑初字第00480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2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系北京宣武红旗业余大学学生,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于2006年7月3日3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城分局景山派出所办公区内,大声喧哗,影响派出所民警刘某某正在进行的调解工作,当民警刘某某对其制止时,被告人魏某不予服从,还踢踹办公区房门,并将民警刘某某抡倒在地,致刘某侧上、下肢皮肤挫伤。被告人魏某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景山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被害人刘某某的陈某,证人陈某某、张某某、融某某的证言,北京市隆福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被告人魏某的供述及其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采取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可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被告人魏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刘某霞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某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