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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田某某、张某乙、李某丙妨害公务案

时间:2006-11-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刑初字第2440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X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06年5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甲,北京市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06年5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濉溪县,高中文化,安徽省濉溪县X镇X村农民,住(略)-X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06年5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06年5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田某某、张某乙、李某丙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王某甲、被告人田某某、张某乙、李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田某某、张某乙、李某丙于2006年5月31日2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X街华膳园餐厅内就餐时,被告人顾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并互殴,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呼家楼派出所民警前来处理纠纷,被告人顾某、田某某、张某乙、李某丙不配合民警工作,并对民警邢某(男,31岁)、王某某(男,27岁)、刘某某(男,40岁)进行辱骂及殴打,造成邢某“颈部、右前臂、左手背多处软组织损伤”,王某某“右前臂软组织损伤伴皮肤抓伤”,刘某某“面部、颈部、左上臂多处软组织损伤伴皮肤抓伤”,并将刘某某随身携带的NEC牌N810型移动电话一部砸坏(物品价值人民币九百五十元)。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三名民警所受损伤均属轻微伤。被告人顾某、田某某、张某乙、李某丙被当场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的家属及被告人田某某、李某丙赔偿被害人邢某、王某壬经济损失人民币各1000元,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田某某、张某乙、李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邢某、王某壬、刘某某的陈述、证人缪某某、付某、王某丁、李某戊、李某己、叶某某、王某庚、张某辛证言、辨认记录、诊断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田某某、张某乙、李某丙目无国法,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田某某、张某乙、李某丙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顾某、田某某、张某乙、李某丙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被告人顾某的家属及被告人田某某、李某丙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四被告人均酌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丙适用缓刑。综上,本院对被告人顾某、田某某、张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对被告人李某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3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

二、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3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3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

四、被告人李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孙蕾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孔祥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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