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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信用社与被申请人何某某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辉县X路X路东。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琚某某,该联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新民,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辉县信用联社)因与被申请人何某某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新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琚某某、孙新民和被申请人何某某及其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新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延辉

审判员:张琳

代理审判员:周云贺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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