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一拖(洛阳)彪马汽车基地有限公司诉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一拖(洛阳)彪马汽车基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该公司董事会秘书。

被告章某某,男,汉族,32岁(缺席)。

原告一拖(洛阳)彪马汽车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彪马公司)诉被告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1月开始与被告签订《产品经销协议书》,由被告在河南省驻马店地区销售原告产品。之后,原告如约向被告履行,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13元及备件款3601.66元,扣除被告向原告交纳的保证金x元后,被告尚欠x.79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货款x.79元及利息(从200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未答辩。

查明:原被告双方自2007年起建立产品经销关系,期间双方于2008年签订的《东方红汽车产品信用销售协议》第7条约定:协议规定的信用期限到期,如甲方(原告)不再续签信用销售协议,乙方(被告)无论产品销售与否,应全额支付授信车货款。否则视为乙方(被告)违约。另约定:协议有效期自2008年1月2日至2008年4月30日。审理中,原告提交有协议书数份,河南驻马店—章某某往来帐目表一份,章某某三包备件明细帐(2006-2010)一份以及2009年9月9日对帐函一份,该对帐函载明:实际是欠贵公司车款是x.13元x元=x.13元,其上有章某某签字并加盖有私人印章,由此可确定,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及备件款共计x.79元。被告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诉讼活动,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有产品销售关系,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车款x.13元,欠备件款3601.6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章某某给付原告一拖(洛阳)彪马汽车基地有限公司车款x.13元、备件款3601.66元,共计x.79元并支付利息(从200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诉讼费4907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可在执行中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丽君

审判员:孙斌

陪审员:李艳红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