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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失火案

时间:2005-11-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凤刑初字第101号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凤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10月10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凤凰县公安局看守所。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以凤检刑附民诉(2005)第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洪平、陈晓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5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侯某某到“老班冲弯里”放牛,在包谷沙里楼包谷杆。下午3点多钟时,被告人侯某某因抽烟将烟头丢在包谷叶上而引发山林火灾。经现场测算,此次山林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627亩,烧死马尾松幼树x株,烧死桤木幼树x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侯某某对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侯某某对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庭审时表示请人帮忙对所烧山林进行补裁,提出从宽处理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某于2005年10月9日下午到“老班冲弯里”(地名)放牛,他将牛放在他人田里吃草后,便到自己的包谷地里楼包谷杆。下午3点多钟的时候,被告人侯某某用打火机点烟抽,不慎将烟头丢在包谷叶上面,因而引发包谷叶燃烧,被告人侯某某用树枝打火,但由于天气干燥,火很快烧上包谷地上面的荒地,荒地上面是退耕还林地。被告人侯某某见火势无法控制,便挑着包谷杆赶着牛回家了。后经当地村民及乡政府和林业局干部的奋力扑救,大火于当晚7点多钟才被扑灭。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测算,此次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627亩(41.8公顷),烧死马尾松幼树x株,桤木幼树x株,所烧林地系生态林和退耕还林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侯某某的交待:昨天下午放牛到老班冲弯里杨代友田里吃草,我就到自己的包谷沙楼包谷杆,下午4点左右我用打火机点一袋烟抽,不知什么时候烟头丢在包谷叶上起了火。我回头看时火已经开始燃大了,我用黄荆条打火,但打不熄,火很快燃到沙上面的荒地。荒地上面就是退耕还林地,火就燃到退耕还林地,引发火灾。是晚上7点多钟熄的,是2001年造的退耕还林地,主要是马尾松、桤木、杉树等。

2、证人田树林的证词:我们到的时候火已经烧到半山脉,火是从侯某某的包谷沙烧上去的。到沙的时候看到两枝新砍的黄荆条,一枝已被火烧坏了。后来我村X组田时华讲失火的时候看到侯某某一个人在那里做工(砍包谷杆),没过一会那里就起火了。这起火灾烧掉的是2001年退耕还林地还有关生态林,有马尾松、杉树、桤木等。

3、证人田军的证词:我和书记到那边看到火点,起火点是包谷沙。问田时华那块沙是谁的,田时华讲是侯某某的。看到有2根打火用的黄荆条,一根被活烧的焦焦的,是2001年退耕还林地。主要烧X组和X组的山林。主要有杉树、马尾松和桤木。

4、田时华证词:看见火从侯某某的包谷沙里烧上山去了,当时看见侯某某提一担包谷杆准备回家。我当时只看到侯某某一个人,烧毁的山林是2001年的退耕还林地,还有生态林,树种有马尾松、杉树、桤木。

5、杨兴武证词:我知道发生火灾,看到老班冲那边有烟子,是侯某某在老班冲烧包谷杆引起的。10月10日早晨,侯某某到我家里,我就问他是不是你惹的祸,他讲是他惹的祸。

6、田洪清的证词:我在屋场坪看老班冲山上有烟子,我就去救火的。我先到老班冲查看起火点在那里。我发现起火点在侯某某的包谷沙里。我听田清风讲,她看到候安元在那里砍包谷杆。她看见火的时候火已经燃上山了,只看见侯某某在田坎上走来走去。

7、田清凤的证词:我发现起火时火已经燃上山了,看到侯某某挑担包谷杆从起火的地方走过来,是从老班冲起火的。

8、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地形图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因在包谷地抽烟,不慎将烟头丢在包谷叶上而引发山林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627亩(41.8公顷),烧死马尾松幼树x株、桤木幼树x株。虽属过失,但造成林木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罪名成立。应追究被告人侯某某的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侯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2005年10月10日起至2008年10月9日止,判决执行前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二、被告人侯某某在刑满释放后应对“老班冲弯里”被烧的过火林地进行苗木补植并管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龙小明

审判员肖银燕

审判员麻钰芳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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