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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某某受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巴东县某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1964年10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某,大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略),原中共巴东县某县某机关工作委员会副书某,巴东县某十六届人某代表大会代表,住巴东县X镇楚天大道计生局宿舍东单元X室。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2009年7月5日经巴东县某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同年7月6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向巴东县某大常委会予以报告,次日由巴东县某安某执行。经巴东县某大常委会许可,巴东县某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20日决定对其予以逮捕,同年7月22日由巴东县某安某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东县某守所。

辩护人某贤学,男,湖北必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某文峰,男,湖北必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某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某某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19日因本院建议某回补充侦查,同年4月18日该院提请申请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某,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东县某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龙、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及其辩护人某贤学、汪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某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某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某某在任巴东县某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某赂22次,共计27.7万元。其中,非法收受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罐子口大桥、平阳坝大桥工程项目部望某贿赂款6.2万元、望某与合伙人某某共同行贿贿赂款1万元、陈某单独行贿贿赂款1万元;非法收受湖北中广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贿赂款10.5万元;非法收受巴东县某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陈某宝贿赂款3万元;非法收受巴东县某子口大桥连接线沿红线02标项目经理万红卫贿赂款3万元;非法收受巴东县X乡股长董兴学贿赂款3万元。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某某身为交通局局长,在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平阳坝大桥、罐子口大桥招某标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伪造资质,伪造《安某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望某伪造项目经理资质担任“两桥”项目经理等严重违法行为,不严格把关,以致两座大桥被迫停工,不能按期交付使用,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重违规拨付项目资金,造成246.2576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某赂并为他人某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某,却在交通工程建设中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某某当庭辩解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他人某金27.7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其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既没有承诺为他人某取利益,也没有实施为他人某取利益的行为,收受他人某金是一种违纪违规的行为,但不构成受贿犯罪。2、无论资质的真假,施工单位的选择是依法依程序选定的;两桥的建设质量经州质量检测站检测属于优质工程;县某计局对两桥工程的情况进行审计,交通局现在还欠海南工程局100多万元的工程款。作为业主对于一项工程要求的三点为质量、安某、进度,其在两桥建设中是尽到职责的;在知晓假资质的事实后,其没有不作为,而是在向上级领导汇报后,同时向海南工程局发函了的;自己的行为与司法鉴定的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亦不存在违规拨付工程款的事实,因此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某护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指控证据不足,因而不能成立。被告人某某不具有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即被告人某某没有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表现在:本案所涉工程的施工单位中航局的确定并非被告人某某个人某为,被告人某具体职责仅为组织和协调“两桥”工程的招某、施工及结算等工作。至于施工资质的审核是由招某代理机构、州招某中心、项目考察组和评标委员会等单位或其成员集体负责;“两桥”工程均无质量问题和安某隐患。经州质监某和武汉华科检测中心鉴定,巴东县某通局与施工单位解除建设工程合同时,“两桥”工程的质量和安某生产状态符合国家相关施工规定和设计要求;经济损失鉴定报告形式和鉴定程序不合法;被告人某“两桥”工程的监某中没有严重不负责任,疏于尽职履责的玩忽职守行为,既使有玩忽职守行为,这与公诉机关指控的重大损失后果之间也无内在的、必某、独立的因果关系。2、被告人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3、2009年7月8日至9月21日,被告人某某在被关押于巫山县某守所期间,与同室在押人某许闯、柳军共同向管教干部提供了王清权、王远安某罪案件的重要线索,可能构成立功,对被告人某某揭发的他人某罪之事实应予调查核实。4、本案侦查期间,被告人某某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受贿事实外,还主动劝其妻子田宗凡筹钱退赃19.1万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某某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某某担任巴东县某通局局长职务期间,参与管理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平阳坝段接线工程及平阳坝大桥工程、罐子口大桥工程建设的有关事实:

被告人某某自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担任巴东县某通局局长职务。此前2006年,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平阳坝段接线工程及平阳坝大桥工程、罐子口大桥工程由巴东县某展和改革局批准立项,由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某部公司进行勘测设计,施工图设计经恩施州交通局审批,资金来源为三峡库区移民补偿资金,其中平阳坝大桥工程的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190万元,其中建安某资904万元。此后该项目经巴东县某民政府、恩施州交通局批准进入招某标程序,业主委托恩施州悦达工程招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项目招某标事宜,该公司接受委托后先后于2006年8月4日、8月9日发布招某资格预审公告,均因未有投标人某名或投标单位未递交资格预审文件使两次招某失败。巴东县某通局请示恩施州交通局同意,2007年3月5日向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决定采用议某方式确定施工队伍,亦未获成功。因该项目开工建设在即,为避免三峡工程蓄水后实施该项目增加施工成本,2007年7月15日,经逐级呈报,巴东县某通局关于对该项目采取议某考察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意见获得上级部门批准。随后在巴东县某民政府副县X组建了由县某展和改革局、县某民局、县某、县某通局等单位人某参加的议某委员会,议某委员会按照事前确定的考察程序,最终确定了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为中标候选人,会议某定组织考察组对中标候选人某地考察,副县某谭某峰及被告人某某要求考察组重点对其“三证一照”(资质证、税务证、法人某码证、营业执照)是否属实、是否挂靠、在建工程质量方面进行考察。同年7月17日,由陈某以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的名义提供考察经费,巴东县某通局副局长郑家朗带队,湖北三峡监某公司黄畅明、县X组成考察组,前往广州、海南等地对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实地考察并形成向议某委员会上报的考察情况报告。同年7月23日,巴东县X组织召开确定平阳坝段接线工程及平阳坝大桥工程中标单位的会议,根据考察组的考察情况汇报,会议某定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为中标单位并形成会议某要。同年8月6日,巴东县某通局以业主身份与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签订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平阳坝大桥及连接线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略)元,合同还约定付款方式为计量支付,平阳坝大桥在合同实施期间,人某、材某、机械设备等涨价不作为总价调整的因素,平阳坝大桥的开工日期为2007年8月26日,交工日期为2008年8月22日。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组建平阳坝大桥项目部作为施工单位于2007年8月7日进场,因建设环境因素的影响,同年9月28日公路工程方正式开工建设,11月28日桥梁正式开工。2007年10月1日望某被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任命为副局长,代表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负责平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项目部管理、资金决算、合同签定等所有事宜。自开工建设始,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未对该项目投入资金和技术力量,平阳坝大桥项目部实际由望某、陈某、张志鹏、田林志四人某股合伙成立,以向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上交1.5%管理费进行承包,导致该项目在建设中无建桥设备,大型设备均是租赁使用,缺乏建桥技术力量和资金实力,影响了工程进度。

2008年2月,巴东县某展和改革局向巴东县某通局下达了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罐子口大桥工程及连接线工程基建计划,经恩施州交通局组建评标委员会向社会公开招某标,望某等人某以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的名义对该项目进行投标,该局为此还为望某伪造了《路桥专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公路与桥梁专业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评审,该局再次中标,该项目合同总价为(略)元,交工日期为2009年8月25日。随后望某等人某以向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上交1.5%管理费进行承包的形式组建罐子口大桥工程项目部,负责组织该项目的施工管理,并将罐子口大桥(不含连接线公路)工程以628万元的价格转包给宜昌市X路桥公司向贤和经营。

“两桥”建设期间,巴东县某通局存在为罐子口大桥、平阳坝大桥工程项目部违规拨付工程款、预借工程款的情况。其中2008年5月29日、6月6日经被告人某某签字违规预借工程款300万元。为实现三峡工程2008年9月具备蓄水至175米水位条件,罐子口大桥项目部必某在9月中旬前完成177米水位以下全部工程内容,因此施工单位须增加机械设备、抢工期而支付赶工费用。经巴东县某通局2008年9月19日、9月25日分别与施工单位、巴东县某民局谈判协商,确定对施工单位涉水赶工费包干一次性补偿104.8万元。此后经巴东县某通局申报,国家批准后由三峡总公司投资,巴东县某民局于2008年9月25日向巴东县某通局下达单项移民补助投资计划即罐子口大桥涉水赶工费用104.8万元。被告人某某于次日签字拨付了该赶工费104.8万元。

在2008年3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网上发布的声明中,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属于其通报的22个伪造建筑业及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某业之一。2008年11月10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某法院执行人某在要求巴东县某通局协助执行涉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为被执行人某案件时,告知了该局伪造建筑资质的情况。鉴于“两桥”工程经质检部门检测,工程质量全部达标,亦未出现安某事故,被告人某某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加强施工进度,同时于同年12月15日、22日,巴东县某通局两次发函要求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前来巴东对“两桥”建设情况及资质问题予以说明,同年12月28日,该局法定代表人某世林到达巴东县某通局,对资质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09年4月底前由施工单位提供正式资质,双方同时就工程其他事宜形成会议某要。2009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在对中共巴东县某的函件中,进一步查明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没有取得原建设部颁发的港口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2009年4月23日、7月24日,通过签订解除合同协议某及补充协议,巴东县某通局与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解除了“两桥”建设合同关系,协议某定了已完成工程的结算事宜、质保金等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施工单位于2009年7月31日前撤出“两桥”施工现范围等事项。依法清场后,巴东县某通局对“两桥”续建工程按程序进行了重新招某标,同年9月22日,湖北瑞德建设有限公司以(略)元的价格中标。同年9月,巴东县某民检察院委托湖北华审司法鉴定所对巴东县某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重新招某施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该所以鄂华审司法鉴字[2009]X号《关于巴东县某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重新招某施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鉴定报告》认定巴东县某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因假资质解除合同重新招某施工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鉴定金额为246.2576万元(其中剩余工程重新招某项目增加投资105.5306万元,

阶段性结算初始承包单位要求解决有关问题增加的造价为95.46万元,罐子口大桥赶工费不合理费用45.26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某、物证

(1)建设部门文件:中华人某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某司的文件、声明;海南省建设厅的证明文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的港口、水利水电与民用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系伪造。望某被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任命为平阳坝大桥项目部经理。

(2)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中航南局字[2008]X号文件:证实2008年5月15日,望某被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任命为罐子口大桥项目部经理。

(3)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中航南局字[2008]X号文件:证实2008年5月28日,望某被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任命为副局长,代表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负责平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项目部管理、资金决算、合同签定等所有事宜。

(4)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中航南局字[2008]X号文件:证实2008年4月25日罐子口大桥的人某变更情况。

(5)2009年4月23日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授权书:证实该局授权望某在2009年4月23日所签协议某中办理平阳坝大桥及罐子口大桥工程结算事实。

(6)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中航南局字[2008]X号文件:证实罐子口大桥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某,望某为项目经理。

(7)聘书:证实望某2007年10月1日被聘任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副局长。

(8)中华人某共和国建设部中建字(05—619)文件:证实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在2007年10月31日前完成改制。

(9)海南省人某劳动保障厅证明文件、一级注册建造师信息查询及望某提交给巴东县X路桥专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公路与桥梁专业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证实望某所持《路桥专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证件编号为(略)号的《公路与桥梁专业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系伪造。

(10)平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移民投资计划文件:证实国家对“两桥”下达投资计划的情况。

(11)关于两桥建设会议某要:证实巴东县某通局经与李世林会议某谈,李承诺在2009年4月底前施工单位必某提供正式资质;平阳坝大桥必某确保6月底完成主体工程,8月底建成通车;罐子口大桥9月底完成主体工程,11月底建成通车;不准出现借款,严格按照计量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债务自行负责。

(12)截止2009年3月2日前“两桥”、“两路”收支情况表:证实“两桥”、“两路”收支情况。

(13)县某通局的传真件三份:证实巴东县某通局要求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解决施工进度缓慢、资质及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

(14)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承诺书、授权委托书:证实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承诺在2009年4月以前将新的资质送达,确保平阳坝大桥在2009年6月完成主体工程,8月通车,罐子口大桥在2009年9月完成主体工程,11月通车,并委托韩日忠、李春林代表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处理两桥的相关事宜。

(15)两桥建设工程质量情况汇报:证实两桥已完成的部分项目质量为合格。

(16)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2007年6月7日关于“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平阳坝段接线工程及平阳坝大桥”议某申请文件:证实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对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平阳坝段接线工程及平阳坝大桥工程进行投标。

(17)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2008年3月24日关于“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沿红线罐子口大桥工程03合同段”投标文件:证实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对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沿红线罐子口大桥工程03合同段进行了投标。

(18)平阳坝大桥中标通知书、立项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证实平阳坝大桥立项、招某、议某、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中标的经过。

(19)罐子口大桥中标通知书、立项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证实平阳坝大桥立项、招某标、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中标的经过。

(20)平阳坝大桥议某评标报告:证实平阳坝接线工程及平阳坝大桥施工议某、评标的过程,中标单位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

(21)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沿红线项目施工招某评标报告:证实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沿红线项目施工招某评标过程,沿红线03合同段中标单位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

(22)个人某手拨款“两桥”资金情况:证实经宋建国自2008年10月29日至2009年5月7日,给平阳坝大桥拨款146万,罐子口大桥拨款83.5万。

(23)宋建国2008年12月工作日志、2009年8月2日平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工程建设情况汇报:证实了平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工程建设情况及即将采取的措施。

(24)向光兴2007年7月23日工作日志:证实平阳坝大桥班子考察情况。

(25)巴东县某通局江北路桥建设代表处2009年9月7日《关于平阳坝大桥、罐子口大桥合同外有关问题的答复》、《关于平阳坝大桥、罐子口大桥施工单位要求解决合同外26个问题会议某忘录》:证实两桥共计增加造价292.88万元。

(26)2008年10月21日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平阳坝大桥项目部向县某通局递交的关于平阳坝大桥因无资金施工,将被迫停工的请示:证实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平阳坝大桥项目部要求交通局解决250万元资金,用于解决拖欠的民工工资和上部结构部分原材某采购。

(27)《技术服务合同书》及委托书:证实巴东县某民政府委托武汉华中科大土木工程检测中心对巴东县某阳坝大桥及罐子口大桥已完成工程进行质量检测评定,合同价为17万元。

(28)巴东县某通局江北路桥建设代表处记帐凭证两份,中国建设银行电汇凭证一份,武汉市服务业发票一份:证实巴东县某通局江北路桥建设代表处给武汉华中科大土木工程检测中心支付了检测费用17万元。

(29)巴东县某通局与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于2009年4月23日签订的协议某及2009年7月2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巴东县某2009年7月20日关于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平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续建工程的招某申请表;巴东县某民政府2009年7月24日呈报州交通局的关于请求批准启动平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续建工程招某标程序的函;时间为2009年9月2日编号为x中标通知书:证实因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资质系伪造,县某通局与其解除合同关系,依法清场后,对续建工程进行重新招某标,湖北瑞德建设有限公司以(略)元的价格中标。

(30)平阳坝大桥工程前期考察等费用账据4份:证实对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进行了考察。

(3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方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某资格预审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某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某管理办法》、《对于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安某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某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某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等法规:证实建筑业资质审查程序及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32)巴东县某计局巴审投发[2009]X号文件、巴东县某计局巴审投报[2009]X号关于巴东县某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及连接线工程预算执行及阶段性结算审计情况报告:证实经审计存在以下问题:1、伪造资质,承揽工程;2、工程转包;3、未经审计支付赶工费。

(33)平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工程阶段性结算的有关资料:包括巴东县某计局巴审投报[2009]X号审计报告(平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及连接线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及阶段性结算审计报告);关于罐子口大桥和平阳坝大桥阶段性结算施工单位要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备忘录;湖北华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鄂华审造价(恩)字[2009]X号关于三峡库区移民复建工程平阳坝大桥及公路阶段性结算审核报告;湖北华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鄂华审造价(恩)字[2009]X号关于三峡库区移民复建工程罐子口大桥及公路阶段性结算审核报告;罐子口大桥和平阳坝大桥阶段性结算施工单位要求解决有关问题的账务资料:证实平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因假资质解除合同,阶段性结算初始承包单位要求解决有关问题增加造价95.46万元。

(34)关于平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余下工程的有关文件:1、关于平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余下工程预算编制有关情况的说明;2、平阳坝大桥阶段性审计后剩余工程量清单;3、平阳坝大桥连接线公路阶段性审计后剩余工程量清单;4、罐子口大桥阶段性审计后剩余工程量清单;5、罐子口大桥桥头接线公路阶段性审计后剩余工程量清单;6、预算编制说明;7、后续工程全费用单价表;8、建设桥梁工程部分项目计算表;9、后续建设公路全费用单价表;9、人某、材某、机械台班单价汇总表;10、湖北华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鄂华审造价(恩)字[2009]X号关于三峡库区移民复建工程平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余下工程预算审核报告;11、平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某评标报告;12、中标通知书;13、平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谈判会议某要;14、平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15、湖北瑞得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

(35)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某法院(2008)运中执字第130—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某法院(2008)运中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证实法院要求巴东县某通局协助执行时告知了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建筑资质系伪造的情况;

(36)赶工费收据6帐、支付向贤和工程款帐据7张、罐子口大桥开支费用支出帐页6张:证实巴东县某通局给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104.8万元的赶工费,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并未向向贤和支付此笔款项。

(37)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平阳坝大桥项目部有关机械设备租赁协议:证实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平阳坝大桥项目部没有合同约定的相关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全靠租赁。

(38)罐子口大桥项目部借款(略).9元、外欠机械设备等费用(略).00元、职工工资欠款x.00元:证实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罐子口大桥项目部没有合同约定的相关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全靠租赁。

(39)审计相关文件:证实审计单位依据有关文件依法进行审计,建设项目审计实行建设前期、建设期间、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审计机关通过专项审计调查等形式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实施跟踪审计监某,审计机关审计的预算或者概算执行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拨付和支付工程款项的依据。

(40)2006年7月4日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公布公路施工一级资质企业名单的通知》:证实在交通部公路司公布的名单中,没有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

(41)甲方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与乙方为宜昌市X路桥公司签订的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罐子口大桥施工合同:证实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以总价628万元非法将罐子口大桥工程转包给宜昌市X路桥公司,并约定2008年8月31日全部完成177米以下工程后,甲方退还乙方交纳的20万元进度保证金,并奖励乙方5万元,并未给其赶工费。

2、证人某言

(1)宋子云证实:2008年4月,给罐子口大桥拨付赶工费104.8万元,至于这笔赶工费是否合理不清楚。

(2)郑家朗证实:“两桥”的招某标情况、谭某给两桥违规拨款及在得知中航南方海南工程局资质为假后谭某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

(3)望某证实:赶工费的支付及使用情况。

(4)陈某证实:巴东县某阳坝大桥的建桥资质情况。

(5)宋建国证实:知道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资质为假后的处理情况及经费拨付情况。

(6)贾锐志证实:平阳坝大桥议某及确定施工单位的考察情况。

(7)张世元证实:平阳坝大桥的议某及罐子口大桥的招某工作情况。

(8)向光兴证实:平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的招某标情况,罐子口大桥及连接线的资金拨付情况及平阳坝大桥没有按时建成通车的原因。

(9)彭达奎证实:平阳坝大桥的资金拨付情况,平阳坝大桥没能按时通车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罐子口大桥拨付赶工费104万多元。

3、鉴定结论:湖北华审司法鉴定所鄂华审司法鉴字[2009]X号关于巴东县某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重新招某施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鉴定报告:巴东县某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因假资质解除合同重新招某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鉴定金额为246.2576万元。

二、被告人某某受贿的有关事实:

被告人某某自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担任巴东县某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某赂21次,共计人某币26.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罐子口大桥、平阳坝大桥工程项目部由望某、陈某、张志鹏等四人某伙经营,该项目部于2007年至2008年先后9次送给被告人某某人某币8.2万元,其中项目部经理望某单独送其人某币6.2万元,与合伙人某某一起送其人某币1万元,陈某单独送其人某币1万元。被告人某某收受了望某、陈某所送的8.2万元,分别为望某争取罐子口大桥工程、陈某争取平阳坝大桥工程提供了便利。

(1)2007年6月,为了争取平阳坝大桥工程,陈某在巴东县X区新华宾馆,从张志鹏身上拿了1万元现金,来到谭某逗留的宾馆房间,给谭某行贿人某币1万元,谭某收受了贿赂款1万元。

(2)2007年腊月尾,为了在平阳坝大桥施工中得到关照,望某和陈某相互商议某,一起来到巴东县某口与计划生育局宿舍谭某的住处以拜年的名义给谭某行贿人某币1万元,谭某收受了贿赂款1万元。

(3)2008年3月底,为了争取罐子口大桥中标,望某和陈某某在恩施找到谭某入住的宾馆,正值谭某与他人某牌。打牌中途,谭某去上厕所时,望某趁机以给牌钱的名义行贿人某币1万元,谭某收受了贿赂款1万元。

(4)2008年4月左右,三峡建设委员会和湖北省移民局工作人某到沿渡河镇检查罐子口大桥工程施工情况,谭某陪同前往,入住沿渡河大酒店。当晚望某在该酒店以给牌钱的名义给谭某人某币2000.00元,谭某收受了此2000.00元。

(5)2008年6月左右,望某与谭某等人某宜昌市探望某病住院的巴东县某通局副局长郑家朗。当晚谭某在宜昌市伍家岗一宾馆等候打麻将时,望某以给牌钱的名义给其人某币1万元,谭某收受了此1万元。

(6)2008年7月左右,为了在平阳坝和罐子口两座大桥施工中得到关照,望某在武汉用车接送谭某之女回巴东时,在武汉谭某入住的酒店里给谭某行贿人某币1万元,谭某收受了贿赂款1万元。

(7)2008年夏天,望某到巴东县某医院看病时偶遇谭某也在此输液,望某以探病名义给其人某币1万元,谭某收受了此1万元。

(8)2008年秋天,望某途径巴东县某通局时偶遇谭某在此等人某牌,望某以给牌钱的名义给谭某人某币1万元,谭某收受了此1万元。

(9)2008年下半年的一个星期五,谭某、望某和万某某在陈某某家打牌时,望某在客厅门外的走道处,以给牌钱的名义给谭某人某币1万元,谭某收受了此1万元。

被告人某某对此笔指控提出如下辩解:对于收受8.2万元现金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望某等人某钱的时候没有表明任何意愿,其也没有做任何承诺,也没有为他们谋取利益。在郑家朗住院期间其曾两次签字为望某鳌预借了工程款,但是在郑家朗出院后就和他办理了交接手续,是按照职责拨付工程款的,没有为望某鳌牟利。其给望某鳌借钱是因为平时打牌的时候在望某鳌手中拿钱了的,给他借钱也没有想他还,其意图是退还给他的。

经审查,被告人某某收受望某等人8.2万元现金的事实成立,有行贿人某言词证据及被告人某某的多次供述在案佐证,被告人某某当庭亦未否认。但该起指控中的第(7)笔对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定性为受贿不当,该笔指控是望某在医院偶遇谭某时形成的,望某并无明确的请托事项;2009年4月12日被告人某某在望某缺乏资金周转时曾借给望某x元现金,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尚存在一定经济往来,本院对该笔指控为被告人某某受贿x的事实不予认定,故对该起指控本院认定被告人某某受贿的金额为7.2万元。

(二)2007年初,被告人某某在宜昌认识湖北中广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时,张某某表白了希望某某今后给自己搞点勘察设计业务的愿望,并承诺会给谭某经济上的好处。2007年8月和2009年3月,谭某先后将巴东县某三关火车站连接线的勘察设计业务和神农溪至神农架的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安某给了张某某承揽。为了感谢谭某的关照,张某某于2007年至2009年先后4次给被告人某某行贿人某币10.5万元,谭某收受了贿赂款10.5万元。

(1)2007年下半年,经谭某联系,张某某来到了巴东县某三关“龙泉宾馆”,谈定了野三关火车站连接线工程勘察设计的费用问题,为此,张某某在“龙泉宾馆”以红包的名义给谭某行贿人某币5000.00元,谭某收受了贿赂款5000.00元。

(2)2007年下半年,张某某领取野三关火车站连接线的勘察设计费用后,就到巴东县某通局局长办公室,给谭某行贿人某币2万元,谭某收受了贿赂款2万元。

(3)2008年下半年,张某某领取野三关火车站连接线的勘察设计费用后,经电话联系找到巴东县X镇县某口与计划生育局宿舍楼下,给谭某行贿人某币3万元,谭某收受了贿赂款3万元。

(4)2009年4月30日,张某某领取了“双神线”(神农溪至神农架)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预付费用后,就来到巴东县某通局局长办公室,给谭某行贿人某币5万元,谭某收受了贿赂款5万元。

被告人某某对此笔指控提出如下辩解:张某某给其送钱与野三关火车站连接线工程是没有关联;双神线的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不是其一个人某行为,是集体研究的,其未为张某某谋取利益。

经审查,对于该起指控,谭某在侦查阶段对收受张某某的贿赂供述在先,且一直供认不讳,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稳定的,其认为未为张某某谋取利益的辩解没有充足理由;行贿人某证词时间在后,且详细,与谭某的供述相印证。因此本院认定起诉书某控的此4笔事实。

(三)巴东县某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陈某宝为了在其承建的平阳坝大桥连接线工程中能预借资金和免交履约保证金等方面的关照,陈某宝于2007年至2008年先后3次给被告人某某行贿,共计人某币3万元,谭某收受了贿赂款3万元。

(1)2007年底,陈某宝从广东中仁公司承建巴巫公路狮子垭至沿渡河大桥路面改造工程。2007年腊月底,陈某宝到巴东县X镇县某口与计划生育局谭某的住处,以拜年的名义给谭某行贿人某币1万元,谭某收受了贿赂款1万元。

(2)2008年6月左右,陈某宝到恩施办事时在恩施江锦怡心商务酒店,以给牌钱的名义给谭某行贿人某币1万元,谭某收受了贿赂款1万元。

(3)2008年腊月底,陈某宝到巴东县X镇县某口与计划生育局谭某的住处,以拜年的名义给谭某行贿人某币1万元,谭某收受了贿赂款1万元。

被告人某某对此起指控提出如下辩解:指控第(3)笔不应认定为受贿,属于个人某情交往。

经审查,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谭某收受陈某宝贿赂款3万元的事实。被告人某某辩解称是人某往来,该辩解并不可信,因其与陈某宝此前并无其他人某往来。故认定此一笔为受贿。

(四)巴东县某子口大桥连接线沿红线02标项目经理万红卫在承建罐子口大桥连接线沿红公路时,为了在其承建工程中增加工程量和免交履约保证金等方面的关照,万红卫于2008年先后3次给被告人某某行贿,共计人某币3万元。

(1)2008年6月左右,万某某在恩施航空路电力的一个宾馆以给牌钱的名义给谭某行贿人某币1万元,谭某收受了贿赂款1万元。

(2)2008年8左右,万某某邀约谭某一家人某巴东县X镇X路“桔园农庄”吃晚饭,万某某给谭某的两个女儿以红包的方式给谭某行贿人某币1万元,谭某收受了贿赂款1万元。

(3)2008年初,被告人某某介绍其妻弟田宗庚到罐子口大桥连接线沿红线02标项目部做打杂工,项目部经理万红卫公开给田宗庚确定了1500.00元/月的工资,以掩人某目。万红卫为了得到谭某在工程上的关照,私下给田宗庚确定了月工资3000.00元的标准。2008年腊月,万红卫到巴东县X镇县某口与计划生育局谭某的住处拜年时,以支付田宗庚工资的名义送给谭某人某币4万元,其中付给田宗庚工资3万元,给谭某行贿1万元,谭某收受了贿赂款1万元。

被告人某某对此起指控提出如下辩解:指控第(3)笔不应认定为受贿,是其妻田宗环经手的,个人某不知情。

经审查,对于该起指控,谭某在侦查阶段对收受万红卫贿赂的事实供述在先,且一直供认不讳,与行贿人某红卫交代相印证,对第(3)笔的事实行贿人某红卫一直供述行贿时谭某在场,与田宗环、田宗庚的证言相印证,万红卫给其行贿x元谭某应当知情,故本院对该起指控予以认定。

(五)2007年初,被告人某某给巴东县X乡建设股股长董兴学介绍了巴东县某内的茶税路X路(茶店至税家、大拐至磨坪)的勘察设计业务,董兴学即联系恩施州安某站副站长董兴来找人某行勘察设计。之后谭某为董兴学找湖北中广设计公司董事长张某某借到了资质,并于2007年9月以巴东县某通局法定代表人某名义与张某某补签了茶税路X路的勘察设计业务合同。在勘察设计中,董兴学从设计费借款中给谭某行贿人某币3万元,谭某收受了贿赂款3万元。

(1)2007年7月30日,董兴学给谭某打招某后,董兴来到巴东县某通局以勘察设计需要前期费用的名义借款5万元,领取款项后,董兴学从董兴来手中拿了2万元现金。几天后,董兴学为感谢谭某在该设计业务上的关照,用白色信封装了1万元现金,在巴东县某通局局长办公室给谭某行贿1万元,谭某对该1万元现金予以收受。

(2)2007年12月,董兴学在巴东县某通局借款15万元,几天后,董兴学决定从中拿了2万元向谭某行贿,经多次电话联系,无法与谭某见面,为此,董兴学给谭某打电话问清了谭某银行卡号,遂在中国银行给谭某汇款2万元。谭某收受该2万元钱后电话告知了董兴学。

被告人某某对此起指控提出如下辩解:茶税路X路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的,自己未为董兴学谋取利益;中广公司承接该设计业务后说找外援一起合作,实际上与董兴学是合伙关系,张某某并非不知情。

经审查,对于该起指控,谭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稳定,该事实有行贿人某兴学、证人某绍斐、王从林等多人某汇款相关书某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某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某、物证

(1)中共巴东县某巴发干[2005]X号文件、巴东县某大常委会巴常会[2005]X号文件:证实2005年10月,任命谭某为巴东县X组书某,局长。

(2)借条一份:证实望某之子望某明曾向田中环借款3.5万元。

(3)田林志所写说明复印件一份:证实郑家朗曾退款3万元。

(4)提取笔录一份、收据一份、收条两份:证实黄畅明给陈某归还现金15万元。

(5)万红卫付给田宗庚工资等情况补充说明一份:证实了2008年腊月底给了田宗庚的姐姐田宗环四万元钱,其中三万元为田宗庚的工资。

(6)平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招某标的相关文件:1、巴东县某展和改革局文件(巴发改文[2007]X号)关于平阳坝大桥及连接线工程招某标有关情况的报告。2、巴东县某展和改革局文件(巴发改文[2008]X号)关于罐子口大桥移民复建工程基建计划的通知。3、巴东县某通局文件(巴交文[2007]X号)关于平阳坝大桥及连接线工程采取议某考察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请示。4、巴东县某通局文件(巴交文[2007]X号x/7/15)关于平阳坝大桥及连接线工程考察确定施工单位的请示。5、平阳坝南连接线工程及平阳坝大桥施工议某确定中标单位的会议某要。6、关于对中标候选人某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考察的情况报告。7、湖北省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平阳坝连接线工程及平阳坝大桥施工议某评审报告、议某详细评审纪录表及中标通知书。8、湖北省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沿红线项目施工招某评标报告及中标通知书。9、2007年8月6日巴东县某通局与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签订的湖北省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平阳坝大桥及连接线施工合同。10、2008年4月21日巴东县某通局与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签订的湖北省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罐子口大桥施工合同:证实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平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的议某、招某标情况、过程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为两桥的中标单位,平阳坝大桥的中标价为(略)元,罐子口大桥的中标价为(略)元,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为计量支付,平阳坝大桥在合同实施期间,人某、材某、机械设备等涨价不作为总价调整的因素,平阳坝大桥的交工日期为2008年8月22日,罐子口大桥的交工日期为2009年8月25日。

(7)两桥施工过程中增加的项目及相关会议某件:1、巴东县某通局文件(巴交文[2008]X号)关于罐子口大桥左岸桥头危岩处理的紧急请示。2、罐子口大桥桥头危岩处理施工方案。3、补充协议某。4、巴东县某通局与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于2008年8月30日的关于两处防护工程的补充协议。5、巴东县某通局与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于2008年12月31日签订的罐子口大桥合同设计变更增加工程补充协议:证实两桥在施工过程中增补的内容,其中有罐子口大桥左岸桥头危岩处理工程,实行总价包干,包干价为x元,2008年8月8日签订的协议,必某在20天内完成施工任务;平阳坝大桥0#桥台边坡、右岸回头线边坡两处防护工程,实行单价承包;罐子口大桥施工过程中变更增加桩基工程和护坡基础工程,其中0#桥台地质补钻按总价5300元包干,其他工程实行单价承包,防护工程必某于2008年9月1日开工,2008年11月20日前完工。两处工程均由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承包。

(8)相关会议某件:县某府[2008]X号交通项目复建项目建设专题会议某要:证实两桥经上级质检部门检测,质量令人某意,必某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主体工程。

(9)[2008]X号巴巫公路平阳坝段及沿红线移民复建建设工程生产调度会议某要:证实平阳坝段及沿红线移民复建建设工程无质量问题和安某事故,但存在四个困难和问题,需进一步强化安某生产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程序和规范计量资料,科学制定施工组织计划,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10)会议某要:证实与会人某巴东县某通局领导班子与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的主要负责人,县某导谭某锋参加会议。主要就施工资质、工程安某和工程计量进行商谈,会议某求施工单位2009年4月必某提供正式资质;确保2009年6月底完成主体工程,同年8月底建设完成通车;资金严格按照计量支付,不准出现借款。

(11)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罐子口大桥施工合同谈判会议某忘录:证实进一步明确业主、监某、施工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为保证工期所发生的赶工费用业主方予以补偿。

(12)巴东县某红线监某项目部的关于罐子口大桥工程目前相关情况的汇报:证实罐子口大桥存在如下问题:1、项目部负责人某期不在工地上。2、危岩仍未处理。3、速度明显滞后。4、施工组织不周全。5、相关资料不全,要求业主单位作出相关的工作指示。

(13)罐子口大桥赶工费用相关文件:1、2009年9月19日巴东县某通局与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签订的罐子口大桥赶工费用补充协议:证实为了赶在蓄水前完成177米水位以下全部工程,乙方采取了赶工措施后,巴东县某通局给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一次性补偿赶工费(略).00元。2、巴东县某通局与巴东县某民局签订的罐子口大桥赶工建设合同证实:在2008年9月中旬前完成罐子口大桥全部涉水工程后,巴东县某民局给巴东县某通局拨付104.8万元的赶工费。

(14)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平阳坝大桥项目部与巴东县某通局的相关往来通用函件:1、关于平阳坝大桥及连接线工程计量和计价有关问题的报告。2、关于申请借款的报告。3、关于申请紧急借款的请求。4、关于巴东县某阳坝大桥及连接线工程计量付款、材某上涨、价格核定、后期施工、急需资金的报告。5、关于急需资金紧急采购大桥材某的请示:证实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平阳坝大桥项目部要求因为物价上涨等原因重新编制单价,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并多次向巴东县某通局申请借款的事实。

(15)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相关文件:1、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任命望某为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平阳坝大桥项目部项目经理的通知。2、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关于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沿红线罐子口大桥项目部人某变更申请。3、授权书: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授权望某为该单位代理人,有权在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沿红线第X号合同罐子口大桥工程的投标活动中,以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的名义签署投标书、投标文件以及签订合同协议某等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还证实了望某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同时担任两个施工项目负责人。

(16)巴东县某三关至巴东火车站连接线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施工合同:证实巴东县某三关至巴东火车站连接线建设工程由宜昌市X路设计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某绍斐)勘查设计,共签订了两份合同及一份补充协议,施工按照第二份合同进行施工的。

(17)2009年3月25日巴东县某通局与湖北中广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神农溪至神农架旅游公路X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证实神农溪至神农架旅游公路X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由湖北中广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某绍斐)承担。

(18)甲方为巴东县某通局与乙方为巴东县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4月28日签订的湖北省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省道巴巫公路平阳坝段溪丘湾岸施工合同:证实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省道巴巫公路平阳坝段溪丘湾岸工程由巴东县X路桥有限公司承建,合同中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将履约保证金40万元交付给甲方。

(19)2008年4月28日甲方为巴东县某通局与乙方为恩施市路桥工程公司签订的湖北省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沿红线施工合同:证实湖北省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沿红线工程由恩施市路桥工程公司承建,合同中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将履约保证金12万元交付给甲方。

(20)2008年12月18日甲方为巴东县某通局乙方为恩施市路桥工程公司签订的移民复建工程沿红线K1+300铁塔处路基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证实谭某收受万红卫的贿赂后,为其谋取利益,增加工程量的事实。

(21)宋子云工作笔记:证实巴东野三关至巴东火车站连接线设计工程及双神线勘察设计工程,谭某提出由宜昌市X路设计有限公司设计。

(22)宋建国工作笔记:证实巴东野三关至巴东火车站连接线设计工程及双神线勘察设计工程,谭某提出由宜昌市X路设计有限公司设计。

(23)谭某锋工作笔记:证实巴东野三关至巴东火车站连接线设计工程及双神线勘察设计工程,谭某提出由宜昌市X路设计有限公司设计。

(24)从巴东县某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吴爱平保管的帐据中复印的2009年4月30日编号为记帐15的记帐凭证一份;张某某2009年4月29日出具的借支单一张;中国农业银行转帐支票存根一份;巴东县某会集中核算费用报销单一份;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略)的银行卡帐户明细查询单一份:证实湖北中广公路勘查设计有限公司张某某,在巴东县某通局借支双神线前期工作费用34万元。

(25)从巴东县某通局财务科长逄海凤保管的财务帐据中复印的2007年、2008年县某通局给湖北中广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野三关至巴东火车站连接线设计费相关财务账据:证实巴东县某通局已分几次给湖北中广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付清了野三关至巴东火车站连接线设计费。

(26)甲方巴东县某通局与乙方宜昌市X路设计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4日签订的茶税公路、大磨公路设计合同:证实茶税公路、大磨公路由宜昌市X路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其设计勘查费用为x元。

(27)从巴东县某通局财务科长逄海凤保管的财务帐据中复印的关于茶税公路、大磨公路设计费用的相关帐据。第一笔:2007年1月至12月的科目明细帐1份;2007年7月30日的记帐凭证1份;2007年7月30日巴东县某直会计核算中心付款通知单1份;NO.(略)号的现金支票存根1份;2007年7月30日巴东县某会集中核算费用报销单1份;董兴来2007年7月30日所写借条1份:证实董兴来在巴东县某通局借支茶税公路设计费用通畅前期费5万元。第二笔:2007年12月15日的记帐凭证1份,2007年12月25日巴东县某直会计核算中心付款通知单1份;现金支票存根1份;2007年12月24日巴东县某会集中核算费用报销单1份;2007年12月14日董兴来所写借支单1份:证实董兴来在巴东县某通局借支大磨公路设计费15万元。第三笔:2007年9月19日的记帐凭证1份,现金支票存根1份;2007年9月19日董兴来、董兴学所写借支单1份。证实董兴学、董兴来在巴东县某通局借支大磨公路设计费5万元。第四笔:2008年9月27日的记帐凭证1份,2008年9月26日巴东县某直会计核算中心付款通知单1份;现金支票存根1份;2008年9月26日巴东县某会集中核算费用报销单1份;2008年9月26日董兴来所写收据1份;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1张(上面有谭某所写同意支付字样)2008年12月30日记帐凭证1份:证实巴东县某通局已付给董兴来茶税公路、大磨公路设计费用38.4万元。

(28)从宜昌华中监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料中复印的该公司在“宜昌市商业银行东门支行营业部的明细帐”。

(29)从湖北中广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保管的资料中复印该公司在“宜昌市商业银行东门支行营业部明细帐。(30)从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平阳坝大桥、罐子口大桥项目部财务人某陈某权保管的帐据中,复印的黄畅明往来帐据9份:证实黄畅明在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的所有借款已还清。

(31)从巴东县某通局江北路桥代表处会计谭某俊保管的资料中,复印的相关票据:第一组:1、三峡库区X区交通预付工程款帐页1份;2、2008年6月6日第X号记收凭证1份;3、2008年6月6日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平阳坝大桥项目部出具的200万元借支单1份,上面有谭某所写的同意预借200万元整;4、N0.(略)号中国建设银行转帐支票存根1份:证实巴东县某通局给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预借工程款200万元。第二组:2008年9月26日第X号记帐凭证;2、中国建设银行电子转帐凭证;3、2008年9月26日电子进帐单一份;4、发票号码为(略)号湖北省地方税务统一收款收据1份;5、中国建设银行转帐支票存根1张;6、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出具的号码为(略)号收据1张;7、NO.(略)号建筑业统一发票发票联一张,上面有2008年9月25日谭某批示的同意支付字样。8、巴东县某通局与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签订的罐子口大桥补充协议1份:证实巴东县某通局于2008年9月25日给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罐子口项目部拨付赶工费104.8万元。第三组:1、三峡库区交通复建项目预付工程款帐页1份;2、2008年5月29日第X号记帐凭证;3、NO.(略)号中国建设银行转帐支票存根一张;4、借款单位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罐子口项目部借支单一张,上面有谭某批示的同意预借壹佰万元的字样:证实巴东县某通局给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罐子口项目部借款100万元。第四组:1、湖北省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平阳坝段(第一期)资金支付审核表、支付证书、支付汇总表、工程进度表;2、三峡库区交通复建项目罐子口大桥应付工程款帐页2份、三峡库区交通复建项目平阳坝大桥应付工程款帐页3份;3、相关记帐凭证2份;3、中国建设银行转帐支票存根2份;4、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出具的收据2份;5、建筑业统一发票发票联1张:证实在工程初期,是按照合同计量支付工程款。第五组:1、三峡库区交通复建项目平阳坝大桥、罐子口大桥预付工程款帐页共计6份;2、相关记帐凭证11张;3、相关中国建设银行转帐支票存根;4、相关的借支单和领款单;5、罐子口大桥紧急解决工程材某资金的报告;6、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平阳坝大桥项目部借款申请报告;7、委托书:委托巴东县某通局江北路桥财务将罐子口大桥项目部所借的民工工资直接划到民工帐号上;8、宋建国给财务股所写的凭条,内容为根据谭某长的指示,从交通局工程财务暂借20万元给罐子口项目部,用于发放民工工资;9、望某出具的借款承诺书;10、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平阳坝大桥项目部与巴东县某通局的往来通用函件,内容为关于紧急解决平阳坝大桥工程材某资金的报告;11、2008年9月2日四川资阳市中级人某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12、2008年8月28日四川资阳市中级人某法院民事裁定书:证实在工程初期,按照合同计量支付工程款,谭某收受贿赂后,违规为罐子口大桥、平阳坝大桥项目部拨付工程款,其中有300万元为谭某亲自拨付,并在未经审计的情况下违规拨付了赶工费104.8万元。

(32)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省道巴巫公路平阳坝段溪丘湾岸工程的相关票据:1、三峡库区交通复建项目平阳坝段溪丘湾岸道路预付工程款帐页2份;2、2007年12月18日第X号记帐凭证1份;3、NO.(略)号中国建设银行转帐支票存根一张;4、2007年12月17日陈某某所写领款单一张;5、2007年12月17日会计记帐收据1张:证实谭某收受陈某某的贿赂后,给陈某某在工程中予以关照,给其提前预付工程款,且没有收取对方应该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33)巴东县某民复建工程沿红线工程的相关票据:1、三峡库区交通复建项目沿渡河至红砂道路应付工程款帐页1份;2、2008年12月16日第X号记帐凭证2份;3、2008年12月16日会计记帐收据1张;4、建筑业统一发票发票联1张;证实谭某收受万红卫的贿赂后,未收取对方应交纳的12万元履约保证金,而是于2008年12月16日在应付对方的款项中扣除履约保证金6万元。

(34)巴东县某民检察院反贪局2009年12月24日出具的关于侦查期间谭某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及赃款追缴的情况说明:证实谭某在立案侦查期间,能如实交待侦查机关未掌握的贿赂事实,并已追缴赃款19.1万元的事实。

(35)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份:证实谭某已被追缴赃款19.1万元的事实。

(36)中国银行存款凭条一张:证实董兴学的爱人某艳红于2007年12月25日给中国银行卡号为(略),户名为谭某的帐户上存款2万元的事实。

(37)税成立的书某说明:证实其在平阳坝大桥项目部开车期间,于2008年6、7月份曾和该项目部经理望某一起到武汉,返回时巴东县某通局局长谭某和其女儿从武汉乘坐他们的车返回宜昌的事实。

(38)巴东县X路段与湖北中广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巴东县X乡X路改扩建工程合同。

2、证人某言

(1)田宗环证实:万红卫给其两女儿送了两个红包,共计1万元,给其弟给了4万元工资。

(2)望某证实:“两桥”招某标过程及施工情况,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的资质虚假及给谭某9次行贿8.2万元的事实。

(3)陈某证实:“两桥”投标、施工情况,工程拨款情况及给谭某行贿2万元的事实。

(4)张志鹏证实:陈某在张志鹏身上拿了1万块钱送给谭某。

(5)田林志证实:郑家朗曾退回过3万元钱及2008与望某在中医院遇见谭某。

(6)黄畅明证实:“两桥”招某标经过及郑家郎收受及退回3万元钱的经过,2007年6月曾与谭某、陈某在新华宾馆打麻将。

(7)黄本维证实:2008年上半年与谭某在恩施清波宾馆打过一次麻将。

(8)李庆孝证实:2008年与谭某等人某清波饭店打过一次牌,中途谭某离开过牌桌。

(9)邓敬东证实:2008年3月与谭某等人某清波饭店打过一次牌,中途谭某离开过牌桌,2008年6月与谭某等人某宜昌打过一次牌。

(10)张某某证实:承接“双神线”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及野三关火车站连接线的经过,给谭某行贿10.5万元的事实。承接“双神线”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及野三关火车站连接线、“茶税路”和“大磨路”的勘察设计和监某经过。

(11)陈某某证实:给谭某行贿3万元的事实;与谭某一起打过两次麻将,听望某说在罐子口大桥开标前给谭某行贿1万元。

(12)万红卫证实:给谭某行贿2万元的事实及和谭某在一起打两次麻将的经过及田宗庚在其公司打工及工资情况。为了感谢谭某把移民复建工程沿红线承包给他,给谭某行贿3万元的事实。

(13)田宗庚证实:在沿红线02标段项目部务工的情况及2008年底领取工资3万元的事实。

(14)薛维雄证实:沿红线02标段项目部人某工资情况。

(15)李国庆证实:沿红线02标段项目部人某工资情况。

(16)董兴学证实:茶税路X路设计经过及给谭某行贿3万元的事实。

(17)董兴来证实:茶税路X路的设计过程及设计费的使用情况。

(18)宋子云证实:“两桥”的建设、议某、招某情况,“两桥”中存在违规借款情况,野三关火车站的勘查设计合同是由谭某指定由张某某承接,“双神线”的工程可行性报告是由谭某确定由张某某的湖北中广公司为勘查设计单位,巴巫公路溪丘湾岸公路X标段和沿红线02标段在施工过程中都存在增加工程量,及这两个工程的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情况。

(19)谭某锋证实:平阳坝大桥的议某情况;知道其资质为虚假后的情况,两桥的借款及赶工费情况;野三关火车站连接线签有补充协议,“双神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谭某确定由张某某做。

(20)谭某俊证实:“两桥”存在的违规借款及拨付赶工费的情况,平阳坝溪丘湾岸,沿红路的付款情况,“两桥”及平阳坝溪丘湾岸,沿红路的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情况,2008年9月山西、四川的两家法院分别来下达过冻结通知书,告知中航南方海南工程局资质为虚假。

(21)王从林证实:茶税路X路设计合同的签订及费用支付情况,在交通局与湖北中广设计有限公司解除合同,与公路段签订新的合同后,谭某仍将设计费支付给董兴学的事实。

(22)冯星证实:茶税路X路的设计情况。

3、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在任县X组书某、局长期间,收受陈某、望某、张某某、陈某某、万某某等人某赂共计23.2万元。平阳坝大桥和罐子口大桥的招某标情况、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的资质虚假及工程中存在超拨工程款的情况。

三、涉及被告人某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的有关事实:

2009年7月5日,侦查机关根据掌握的部分犯罪线索,办案人某通知被告人某某赶到巴东县某民检察院。被告人某某在侦查机关未对其宣布进行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前,即以“主动交代”的书某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收受他人25.2万元贿赂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某某在侦查阶段羁押在重庆市巫山县某守所期间,根据当时同监某在押人某的描述,执笔起草了书某材某,对王远安某嫌贩卖婴儿案、重庆市“3.19”涉枪案件犯罪嫌疑对象向巫山县某守所民警进行了检举。经本院调查,重庆市巫山县某安某关针对被告人某某的检举材某已进行了核实,其举报的王远安某嫌贩卖婴儿案经查证不实,其举报的重庆市“3.19”涉枪案件因人某在逃至今无法核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本院补充侦查建议某、巴东县某民检察院移送的被告人某某2009年7月5日所写的“主动交代”书某材某二份:证实了被告人某某在侦查机关未对其宣布进行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了自己收受他人25.2万元贿赂的主要犯罪事实。

2、本院在重庆市巫山县某守所对在押人某柳军的调查笔录一份:证实柳军与被告人某某同监某羁押时,根据在押人某王远安、许闯的描述,由谭某执笔向管教干部检举他人某罪事实的经过。

3、重庆市巫山县某事警察大队情况说明一份:证实检举的王远安某嫌贩卖婴儿案查证不实;检举的重庆市“3.19”涉枪案件嫌犯2003年9月即负案在逃,无法核实。

本院认为,(一)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某某犯受贿罪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某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某赂21次,共计人某币26.7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但起诉书某于被告人某某在巴东县某医院收受望某贿赂款x元的指控,因望某与被告人某某在该交往中无明确请托事项,不宜定性为受贿犯罪,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某某及其辩护人某于该起指控不应认定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某某认为其受贿是违纪违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某某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二)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某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控辩双方争议某点在于被告人某某在“两桥”施工过程中的监某行为与两座大桥被迫停工,不能按期交付使用并造成246.2576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

(1)造成“两桥”被迫停工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缘于选任施工队伍集体决策的失误,不能归责于被告人某某个人某担。平阳坝大桥工程按法定程序招某标失败后,按议某考察方式确定施工队伍的方案是由巴东县某民政府、巴东县某民局、交通局等多部门成员集体研究形成的,同时上级主管部门、议某委员会根据考察组不确实的考察结论决定由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承揽“两桥”工程亦是集体决策的结果。罐子口大桥工程也是恩施州招某标办公室依照正当程序向社会公开招某标后确定继续由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承揽建设的。根据划定法律因果关系范围的评判标准分析,如果没有无资质施工队伍承接“两桥”工程,即不会产生246.2576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中剩余工程重新招某项目增加投资105.5306万元,阶段性结算初始承包单位要求解决有关问题增加的造价为95.46万元的危害结果发生,被告人某某虽参与了“两桥”工程招某标工作,但该行为与上述经济损失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被告人某某违规拨付工程款的行为属于工作失误,尚不应受刑法处罚。从形式上看,被告人某某在未经审计部门中期审计和按合同约定计量支付的情况下,实施了未经审计部门审计违规拨付工程款300万元、赶工费104.8万元的行为,具有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性质,但结合查明事实分析,首先,“两桥”工程经州质监某和武汉华科检测中心鉴定,巴东县某通局与施工单位解除建设工程合同时,“两桥”工程的质量和安某生产状态符合国家相关施工规定和设计要求,均无质量问题和安某隐患,说明被告人某某在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上履行了工作职责;其次,巴东县某通局至今未与原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决算事宜,尚下欠原施工单位工程款,不存在超拨工程款的情形,囿于当地建设环境因素、工期要求、建设资金等影响,对“两桥”工程拨付工程款大部分采取了预付款形式,使工程款拨付脱离了审计部门跟踪审计的行政监某,与被告人某某对上述法律法规的认知能力有关,属于工作失误范畴;被告人某某拨付赶工费104.8万元的时间发生在2008年9月26日,当时被告人某某尚不明知施工单位资质为假。赶工费作为国家对施工单位在三峡工程蓄水前争抢工期增加投入的一种单项补偿,符合相关当时政策规定。在施工单位要求支付300余万元赶工费用的情况下,被告人某某与巴东县某民政府、巴东县某民局共同与施工单位协商并达成包干价款形成了一致意见,施工单位按该协议某期完成了177米水位线以下全部工程内容,被告人某某没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3)被告人某某主观上不具备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对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过失心态。“两桥”工程承包方资质均经过了上级主管部门及多部门审核,谭某在2008年11月得知承包方资质可能系伪造的情况下,尚不能完全预见会导致重大损害结果发生的后果。此后其两次发函通知承包单位到巴东进一步说明情况并提供正式资质,承包单位承诺在2009年4月底前提供资质,但在2009年3月因多个建设资质管理部门证实承包单位资质为伪造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了建设工程合同,被告人某某履行了工作职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主观上不具备玩忽职守罪所规定的犯罪过失要件,客观上其行为与本案经鉴定的重大经济损失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某某及其辩护人某于此节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三)本院依据查明事实,并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认为应对被告谭某适用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情节:公诉机关与辩护人某被告人某行为是否属于自首产生争议。本院认为,认定自首应根据被告人某罪以后是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进行审查。本案中,公诉机关根据2009年7月5日对望某侦查所掌握的被告人某某收受其贿赂款8.2万元的线索,于当日口头通知被告人某某到达巴东县某民检察院,在尚未对其展开调查谈话、讯问以前,被告人某某即以“主动交代”的书某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收受他人25.2万元贿赂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看,犯罪人某案后,有揭发他人某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某为的,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某某在巫山县某守所检举他人某罪的行为,但经本院查证其检举线索未经公安某关查证属实,因此不能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2、酌定情节:(1)被告人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经过,当庭只对其收受他人某金的定性提出自己的辩解,并真诚悔罪,认罪态度好,故应做为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某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2)被告人某侦查阶段还主动劝其妻子田宗凡筹钱退赃19.1万元,尽量降低因其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故应做为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某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某取利益,并违法收受他人某现金,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性明显,积极退赃,且有自首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某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

二、本案被告人某某所获赃款人某币26.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某某已退赃款19.1万元,下余7.6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某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姜涛

审判员向兵

审判员李建凡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书某员田文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某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某物,为他人某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某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某,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某。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某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某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最高人某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某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某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某关、人某检察院或者人某法院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某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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