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某与夏某某经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7-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245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所地新疆喀什市X路X号院X号楼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海军x部队士官,住(略)。

上诉人何某某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3)虹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夏某某于2002年10月24日与某休养所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后,租用本市X路X号底楼从事美发美容业务。同年11月22日,夏某某为转让其地处本市X路X号贵竹美容美发形象设计店(以下简称贵竹店)收取何某某交付的定金22,000元和转让费5万元。同月25日,双方就贵竹店转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1份,约定:一、夏某某将原持有的股本金3万元转让给何某某,何某某受让后占本店注册资本的100%,夏某某不再有本店的股本金;二、转让前,贵竹店的债权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及担保由夏某某负责承担;三、何某某以个人资产受让本店的股本金3万元。嗣后,双方对贵竹店有关设备财产进行了交接,由何某某经营美发美容业务,期间,何某某向上海市工商局虹口分局申请办理了贵竹店出资人变更为何某某及名称变更为易仁堂的变更登记手续,并于同年12月14日前陆续交付夏某某转让费用58,000元,其中包括押金8,800元、2002年12月和2003年1月的房租16,200元及电表费5,000元。之后,何某某以上海市工商局虹口分局核发的名称为易仁堂的营业执照从事美发美容业务,为业务所需支付相关的房租、广告牌制作及美容床罩等费用,并交付2002年12月至2003年2月的电费。由于双方未申办电表户名变更手续,缴费单户名仍为贵竹店。2003年3月11日,上海市电力公司、沪北供电分公司接报后对本市X路X号进行用电稽查,查明该址户名为贵竹店的电表封印被私自开启、伪造,遂采取停电措施,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出补收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合计53,025.68元,作出在上述计费未收取前不恢复供电的处理。嗣后,何某某要求夏某某共同负担53,025。68元,双方交涉未果,何某某遂诉至本院。

原审法院另查明:贵竹店为电表增容于2001年7月27目向沪北供电分公司交付增容费用合计4,620元。

原审审理中,何某某为证明窃电系夏某某所为,提供夏某某移交的美发美容服务卡部分发卡和服务卡消费记录帐单和沪北供电分公司出具的中量信息单,并依据上述单据记载的2002年8月至2003年2月发卡金额及消费金额和户名为贵竹店的电费缴付金额统计出该期间的业务量和用电量,以此为据,认为:夏某某在2002年的8月至10月的业务量逐月上升,用电量却逐月下降,而10月份的电费缴付金额仅为190。98元,故窃电应是夏某某所为。对此,夏某某认为:何某某提供的部分发卡记录帐单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其业务量,且发卡金额不能计算在业务量内;8月份用电量大系高温季节开启空调所致,10月份用电量小系忙于搬迁经营场所所致;窃电之利只能由用电人占有,故其不可能在搬迁经营场所之际窃电;为此,窃电只能是何某某所为。

原审法院认为:何某某与夏某某为贵竹店转让签订协议后,为该店转让履行了相关的交接义务,何某某受让后从事美发美容业务,并申办了该店的更名等变更手续,故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而本案双方亦未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为此,何某某有关解除合同的主张不符法律规定的解除要件。何某某诉称,夏某某不履行转让协议,将电表户主的权益过户给其,由此造成盗电及停电停业损失,以致造成何某某无法营业,致使转让协议无法履行。鉴于电表属供电部门所有,故电表过户为双方向供电部门申请电表户名变更所履行的手续,且本案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亦未约定电表过户事项,夏某某虽在转让中收取何某某电表费用5,000元,但为该费用的收取提供了有关电表增容费用的交付证明,以此证明何某某支付电表费用系有偿继受电表增容产生的利益。又鉴于:何某某受让贵竹店经营后,为该店的用电户,在何某某经营用电中,供电部门查明该店的电表封印被私自开启、伪造,遂作出停电、计收有关费用以及在未收取有关费用之前不恢复供电的处理,为此,停电系窃电行为所致,故该店电表未过户与窃电及何某某诉称的停业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停电并非必然导致何某某无法营业。此外,何某某主张的停业损失中,除2个月营业额损失4万元外,其余均为基于合同解除要求赔偿的费用,而何某某对其营业额损失未举证证明。另供电部门未认定窃电系何某所为,何某某在审理中以其统计的夏某某同期业务量与用电量对比分析为据,认为窃电系夏某某所为,而何某某仅统计了夏某某部分业务量,另同期用电量与季节变换有关,为此,何某某尚未充分举证证明窃电系夏某某所为。综上所述,何某某关于夏某某不履行电表过户义务、由此造成盗电、产生停电停业损失、致使转让协议无法履行的理由,不能成立。为此,何某某有关解除合同、返还转让款、赔偿停业损失及基于合同解除赔偿相关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如下:一、何某某要求解除与夏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何某某要求夏某某返还转让费用1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何某某要求夏某某赔偿损失76,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600元,由何某某负担。

判决后,何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一,基于股权转让协议中第二条规定“转让前本店的债权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及担保由甲方负责承担”。何某某要求夏某某办理电表及煤气表的过户手续事项并支付夏某某5,000元的电表过户费及电费就是要求夏某某解决过户前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夏某某未履行电表过户义务,以致由电表导致的债权债务问题无法解决,故转让协议未履行完毕。其二,夏某某向何某某收取的5,000元是电表过户及过户过程中电费的费用,并非电表增容费,且夏某某提供的增容费是4,620元,两者数字不等,故原审法院认定5,000元是增容费缺乏依据。其三,由于夏某某系电表的户主,在电力局处罚后,其既未采取积极的措施找电力部门解决,又不将电表户名过户给何某某由何某某向电力部门直接交涉,致使贵竹店遭电力部门停电,无法正常经营。故原审法院认定电表未过户与窃电及原告诉称的停业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错误的。其四,窃电行为发生在贵竹店转让前,该行为系夏某某所为。因此,综上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其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夏某某辩称:5,000元是电表扩容的费用,过户不需要支付任何某用。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审理中,何某某向本院提供了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公司沪北供电分公司于2003年6月5日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公司用电稽查组于2003年3月11日对位于上海市X路X号至X号数家店面进行用电稽查,发现数家店面存在窃电现象,而祥德路贵竹美容美发形象设计店是其中之一。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1、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贵竹店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的内容,何某某支付了转让金,并接受了贵竹店的经营权,双方也随即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故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约定电表过户的事项,何某某称电表过户也是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系其对协议条款的任意解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2、对2002年11月6日的收条上所载明的“电表5,000元”系何某用,双方各执一词。何某某称该笔费用系电表过户费用,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了双方证据后,因夏某某提供的证据更处于优势,故未认定该笔5,000元是电表过户费用并无不当。3、供电部门的处理决定及证明并未明确窃电时间,对具体窃电行为系何某实施也未明确。何某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所依据的是夏某某同期业务量与用电量之间的对比分析,该证据系间接证据,且该证据未考虑季节因素及其它客观因素,故证据不完全,无法得出窃电行为必然系夏某某实施的结论。4、电力部门的停电是因贵竹店未补缴电费及违约用电而采取的措施,作为贵竹店的实际经营人为避免损失,应积极与电力部门取得联系,尽可能地减少损失,使其经营不受较大的影响。由于何某某未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导致贵竹店的停业,故责任在于何某某,与夏某某未过户电表无关。综上,何某某的上诉理由,无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0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耿沛宇

代理审判员刘志宏

代理审判员浦雪明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陶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