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石某某买卖合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3-07-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77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水产养殖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上海沪南焊接股份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奉贤区X镇大庆桥饲料店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英,上海市奉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某某因买卖合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03)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间,石某某向王某某购买饲料,尚欠饲料款人民币22,076元。

原审法院认为,石某某向王某某购买饲料后应积极履行付款义务,石某某主张王某某销售的饲料有质量问题,但无证据予以证明,而其提交的“证明”的内容又含糊不清,故对石某某要求王某某赔偿4万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石某某支付王某某饲料款人民币22,076元;二、石某某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0元,均由石某某负担。

判决后,石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对被上诉人丈夫方岳勤出具的“证明”,原审法院擅自确认其中的“赔”字系由上诉人添加,故要求对该“证明”进行笔迹鉴定。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的反诉请求。

被上诉人王某某辩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上海奉贤泰日渔政管理检查站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上诉人的虾苗死亡率达到80%;2、收益表一份,证明2002年奉贤地区养殖虾苗的成本价;3、奉贤区X镇X村委会的证明,证明2002年上诉人养虾的面积为30亩。

被上诉人质证后认为,上诉人原审时提交的计量检验报告已表明上诉人的虾死亡的原因与被上诉人出售的饲料无关,故对证据1不予认可;对证据2、3认为与本案无关。被上诉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上诉人原审时提交的由被上诉人的丈夫方岳勤签名的“证明”是否可以作为上诉人要求赔偿其4万元经济损失的依据;2、上诉人所养殖的虾死亡的原因是否与被上诉人出售的虾饲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上诉人原审时提交的由被上诉人的丈夫方岳勤签名的“证明”,本院注意到,一、从该“证明”的表现形式看,方岳勤的身份仅为证明人,并非系争款项的支付人;二、从该“证明”的形成过程看,上诉人庭审时明确表示,该证明的内容系由其事先书写,当时是打算找生产厂家进行索赔,后找到方岳勤要求其作为证明人在该证明上签名。由此可见,无论双方系争的“赔”字是何时书写,方岳勤在该证明上签字时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同意支付上诉人所主张的经济损失。鉴于上述客观情况,本院对于上诉人以该证明为依据,要求被上诉人直接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的上诉请求难以支持。对于上诉人虾死亡的原因是否与被上诉人出售的虾饲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上诉人提交的奉贤消协消费者投诉咨询登记表、奉贤区计量检验报告及奉贤泰日渔政管理检查站出具的证明均未对此作出明确的结论,故上诉人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饲养的虾的死亡与被上诉人出售的虾饲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3元,由上诉人石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某

代理审判员单素华

代理审判员沈敢峰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