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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深圳市夜色西餐酒吧有限公司发行权纠纷案

时间:2006-05-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深中法民三初字第9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深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熊永文,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夜色西餐酒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路X号深圳市政设计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华,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笔名阿伦)诉称:著作权人张某某为了配合阿伦故事主题酒吧的经营,特地创作了以交友为主题的“男人给女人打电话十大注意事项”和“女人打电话的十大秘笈”等系列酒吧文学作品,上述作品经作者最后整理成集并取得了四川省版权局的著作权作品备案登记。但自2003年至今,被告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涉案作品,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国内外信息网络和国内有关新闻媒介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深圳市夜色西餐酒吧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张某某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若原告于2006年7月后发现被告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被告深圳市夜色西餐酒吧有限公司承诺愿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深圳市夜色西餐酒吧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当日向原告张某某支付人民币2600元;

三、原告张某某不得以同一事实起诉被告深圳市夜色西餐酒吧有限公司;

四、原告张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被告深圳市夜色西餐酒吧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阮思宇

审判员钱翠华

审判员陈文全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欧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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