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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柳某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鲁崇文,浏阳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柳某某因与被告谢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剑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晓阳、左回云参加的合议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柳某某与谢某自愿离婚;

二、共同小孩谢某欣(女,X年X月X日出生)由柳某某抚养,谢某每月支付小孩抚育费500元(从2010年4月1日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止);

三、各人衣物归各人;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柳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3月1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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