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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康某某,又名康X,女,生于1978年12月16日,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略),经常居住(略)。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X,男,生于1974年11月20日,汉族,农民,住(略),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王某由其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打工时相识自由恋爱,2000年生男孩王某。2001年3月29日在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关系尚可。2008年元月被告因盗窃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康某某和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男孩王某的抚养权归王某某。在王某某服刑期间孩子由康某某照管,抚养费由康某某负担。

三、婚后所盖三间砖混结构厦房归王某某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康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涛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寇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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