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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6-06-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丰刑初字第00341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系北京市腾飞新世纪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为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院X楼X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0月21日被羁押,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牛某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广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0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郑X在丰台区郭公庄乙X号北京瑞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处院内,因洽谈业务与魏建华等人发生争执,后郑X见与魏同来的被害人陈某某等人欲离开公司,指示保安“小军”、“喜子”、“大壮”(在逃)将公司大门关上,不让陈某某等人离开,“小军”、“喜子”、“大壮”持木棍对陈某某等人殴打,造成陈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郑X否认自己有指使的故意。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被告人并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2、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被告人未实施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也没有指使他人实施暴力行为。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3、本案起诉被告人郑X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4日下午,魏建华通过他人的介绍,到丰台区郭公庄乙X号院内与被告人郑X洽谈业务。因魏建华包租被害人陈某某的“黑车”,被害人陈某某与杨某某、贾某某随魏建华一起到了被告人郑X的办公室。后被告人郑X以魏建华曾在先前的合作中有欺骗行为而要求魏建华解决此事,魏建华称自己对郑X所提及的欺骗行为并不知情。见此情形,杨某某提议离开并与被告人郑X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指示保安“小军”、“喜子”、“大壮”(在逃)将公司大门关上,随后,小军”、“喜子”、“大壮”持木棍对杨某某、陈某某等人殴打。被害人陈某某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造成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右侧颞顶枕部脑组织坏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郑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05年10月14日16时许,王某某带着小魏和另外3个男的来我们公司谈工程的事,我把他们带到会议室。后年志义、刘某某、黎某某也进来了。小魏说他是南昌三建的,我说:“南昌三建名声不好。小魏曾用我们公司的名义骗了不少架子管、木材和水泥。工程不让你们去做了,冲王某某的面子,今天让你们走吧。”跟小魏一块来的一个高个子(杨某某)站起来说:“吹牛某,不让走一个试试。”我说:“你还别较劲,还真不叫小魏走了,把事情说清楚再走。”那个高个要拉着小魏走,我看见他们往外走,就到会议室门口喊了一声:“把大门关上,把事情说清楚再走。”保安就把大门关上了。保安过来之后,就跟小魏他们四个打起来。保安小军、喜子每人拿一根木棍打对方,大壮拿没拿木棍我没注意。当时都打乱了,我劝他们别打,但已经劝不住,打了一会就停住了。我看到跟小魏一块来的胖子脑袋流血了。我让另外那3个人去医院看病,把小魏叫到小屋,让他写了一份内容是关于以我们公司名义骗得材料一事。我看见他们要走,所以我让保安把门关上,把事情说清楚了再走,而且我们已经吵起来,怕外面的人和客户看见影响不好。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我和陈某某、贾某某是朋友关系,魏建华包租了陈某某的车。2005年10月14日中午,魏建华说他下午要去和人谈事,让我和陈某某开车拉他去,贾某某说他没事,我们就约他一起去。15时许,我们到了丰台区X乡郭公庄附近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院内。经理让小魏进会议室谈事,我们3个人一起进去了。小魏和那个经理谈一些业务的事,大概内容是小魏要承包该公司两座楼的建筑。后对方问他是那个公司的,小魏说是南昌三建的,对方说你们公司名声太臭,并说起一些他和小魏他们以前打过交道之类的话,并说话带脏字,显出对小魏很不满,捎带把我们3个人也说了一遍。我感觉没意思就跟陈某某说:“我们走吧。”我们四个人就起身准备走,但那个人说:“让你们走,走的了。不让你们走,一个也走不了。”我说:“你吹牛某。我跟你们也没什么关系。”说着就往外走。这个经理大喊:“今天你们谁也不让走。”并朝外喊:“把大门关上。”院内北侧平房出来4、5个人,把院子大门关上,并从北侧一屋内拿出木棍朝我们过来说:“谁这么牛x”那个经理指着我们说:“就是他们。”这几个人拿起棍棒就开始打我们,加上刚才和小魏谈业务的4、5个人一块打我们。有2个人用木棍打我,不知谁从后面用木棍打我后颈处一下将我打昏。不知过了多长时间我醒过来,看见贾某某、陈某某都被打倒了。他们还有2个人在打小魏,并让小魏跪在地上。后经理就让我们3个走了,但把小魏留了下来。

3、证人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与杨某某和陈某某有4、5米的距离。看到有4、5个人打陈某某和杨某某。我就到郑X身边说:“有事说事,别打人。”郑X动手打了我一拳,但没有打着。后我被打倒在地上,看见陈某某、杨某某坐在地上,魏建华跪在地上。

4、证人黎某某的证言:2005年10月中旬的一天,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跟我谈工程的事,我说请示一下腾飞公司的郑X。过了1、2天,腾飞公司的副总刘某某找我,说谈工程的人来了,我跟刘某某进了会议室。王某某带着四个人在会议室坐着,郑X、年总也在。进了会议室我听见郑X说:“这活不给你们,把去年那事先说清楚。你们南昌三建不行。”王某某带来的四名男子中一个戴眼镜的说:“去年的事情我不知道,不是我弄的。”郑X说:“要不是老王某你来,今天就不让你走。把这事说明白了。”戴眼镜的没吱声,另外一个高个男子站起来说:“你不让我们走能咋的。”然后他们几个站起来向外走,郑X用手拦了戴眼镜的那人一下说:“你别走。”不知谁喊:“不让走怎么样。”后来我听见郑X喊:“把大门关上,谁也别走。”公司3个保安大壮、小军、喜子从门口的保安室出来。大壮和喜子每人拿一根长方形桌子腿似的木棍,小军是否拿东西没看见。他们举着木棍就打那4个人,我一看这情形就跑回办公室了,我从办公室向外看,看见那3个保安追着对方4个人在院子里打,打了1、2分钟,那4个人中有两个坐地上了,我听见大壮让他们跪下,3个保安还要打他们,郑X给拦住了。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打架具体过程没有看见。我看见时杨某某、陈某某已经在地上,有3、4个人追魏建华和贾某某打,并让他们跪下。打人者还要继续打,郑X说:“别打了。”这样才停手。

6、证人刘某某证言:因为郑X说小魏以我们公司名义骗材料,小魏不承认,于是就吵了起来。对方那个高个就说:都这样了还谈什么,咱们走。郑X说:你们想走就走呀。那个高个说:谁敢拦我一个试试。这样郑X和那个高个吵了起来,郑X就让我去叫保安把大门关上。郑X还在会议室门口喊了一句:“把大门关上。”保安把大门关上了。小军就过去问:“谁这么牛x呀”郑X指着高个说:“就他牛x来着!”于是小军就揪着那个高个的头发打,双方就打在一起。魏建华拿了椅子与喜子打,那个胖子过去帮忙,喜子先打了对方那个胖子头部一棍,胖子就趴地上了,小军这时上去又打了那胖子头部一棍。喜子用棍子打陈某某,小军也用棍子打。我看到大壮用棍子打的那个高个,我也上去打了那个高个脸部一拳。后大壮让他们跪下,魏建华跪下,其他人坐在地上

7、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8、生物物证鉴定书:极强力支持木棍上的血迹为陈某某所留。

9、尸体检验鉴定书、北京仁和医院诊断证明书:陈某某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造成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右侧颞顶枕部脑组织坏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10、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证实抓获被告人郑X的经过。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郑X与被害人之间因洽谈工作产生口角,指示公司保安关上大门,后保安持械殴打被害人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已调解解决,被告人郑X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泽、夏云、陈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与被害人之间因洽谈工作产生口角后,作为单位的领导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其指示公司保安关上大门的行为使矛盾激化,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保安随意殴打被害人,采取放任的态度。被告人郑X具有逞强出气的行为目的,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保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是受被告人郑X的指使,且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人郑X参与殴打被害人,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郑X应对其指示公司保安关上大门并放任保安随意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承担责任。鉴于被告人郑X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能够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故对被告人郑X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郑X的辩护人关于“指控被告人郑X犯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木棍四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某燕

人民陪审员史语非

人民陪审员杨某才

二00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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