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香港伟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营投资纠纷案

时间:2000-06-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高经初字第7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高经初字第X号

原告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区大理道X号。

负责人张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天津市张某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光,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香港伟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嘴中心六层。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建新,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证券天津公司)与被告香港伟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伟确公司)联营投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杨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香港伟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元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证券天津公司诉称,1995年1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出资人民币7080万元,与被告共同投资建设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合作期限二年。合作期满前,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对帐,确认合作成功,取得盈利,但被告尚未支付原告的投资款和所得利润。为此,被告于1997年11月24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截止1997年12月底,被告人共欠原告投资款人民币7080万元,利润人民币3398.4万元,并承诺自1997年12月至1998年9月底前,分十次将上述款项连同延期付款期间的损失共计人民币(略).6万元给付原告。但被告至今仅给付人民币12.5万元,余款未付。故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略).1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被告香港伟确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2年6月,原告与案外人即被告下属单位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吉祥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1992年12月22日起,由原告向广州吉祥公司提供广州吉祥大厦土地使用证抵押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用于广州吉祥大厦工程,还款期限为1994年6月21日。签约后,原告于1992年12月23日向广州吉祥公司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

1995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香港伟确公司签订南伟字(94)第X号、(95)第X号两份合作协议书,分别约定合作投资经营银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合作建设中央电视台卫视网,将原告在广州吉祥公司的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分别转投于上述两合作项目各3000万元,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日,原告、被告。广州吉祥公司三方签署了南伟字(95)第Z号协议书,内容为1.自1995年1月1日起废止原告与被告所属广州吉祥公司1992年6月22日签定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2.南伟字(94)第X号、05)第I号合作协议书签章后生效。原告、被告、广州吉祥公司负责人分别在上述协议上签字盖章。

1995年11月18日,原告南方证券天津公司与被告香港伟确公司就双方延长合作建设中央电视台电影、体育及文艺卫星加密频道收视网再次签订合作协议书,其主要内容如下:1.将原告在与被告合作开发的银河Ⅲ型计算机。建设卫视网两项目的投资款人民币6000万元,及被告应支付原告上述项目的投资回报款人民币1080万元,共计7080万元,转为原。被告双方合作投资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2.双方合作期限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0日。3.被告应得到原告在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的投资利益,并确保合作期内原告每年获得%的回报。4.被告享有卫视网的投资权益,原告享有被告在卫视网中天津区的权益,即卫视网广告二级加解扰系统的销售专营总代理权。解码器由被告负责生产并提供给原告,所得利润按被告在卫视网的收益,由原、被告按6:4分成。5.被告未按期支付利润,按未付数额日1%。支付违约金,合同期满,被告未按期归还本利,按未清偿部分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原告相应损失。6.合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本合同如约履行,被告应从保险理赔金额中优先偿还原告本利或经双方协商延期履行本合同。双方还就具体还款时间及金额作了约定。

双方合作期限届满,被告香港伟确公司因未按约向原告还款,遂于1997年12月22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认可截止1997年12月底共欠原告投资款本金人民币7080万元、利润款人民币3398.4万元,并承诺在1998年1月至9月间分十次还清原告本叙利润及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略).62万元,如未能按约还款,愿承担逾期部分总额3%的违约金。

1998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还款人民币(略)元;1998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还款人民币10万元。其余款项未还成讼。

以上事实均有原告南方证券天津公司举证在案。

另查明:1995年4月22日,被告香港伟确公司与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就合作建设中央电视台电影、体育、文艺等三个卫星频道收视网络签订合同书,约定香港伟确公司投资人民币1.98亿元,占项民总投资的40%,并按此比例享受年盈利额和承担亏损责任,第一笔投资人民币7500万元已汇人中央电视台帐户。后因香港伟确公司未再继续投资,故双方于1997年2月15日重新订立合同,确认香港伟确公司投资人民币7500万元,占合作项目投资总额的15%,并按此比例承担经营风险和享受利润分配,合作期限为15年。1997年底,香港伟确公司提走当年投资盈利款人民币2000万元。1998年底,香港伟确公司向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提出撤出投资,后者原则同意其撤出投资。

以上事实有本院向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调取的合同书、划款单、损益表、调查笔录证明。本院认为:1995年5月24日,原告南方证券天津公司、被告香港伟确公司及被告所属广州吉祥公司三方签订南伟字(95)第X号协议,解除原告与广州吉祥公司借款协议,确认南伟字(84)第X号、(95)第X号协议的实质,是将广州占祥公司应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的债务转让给被告承担。该协议为债务转让协议,原债务人和债务承接人自愿,债权人同意,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债务转移的有关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

原、被告双方所签(94)第X号、(95)第X号合作协议以及双方1995年12月18日变更上述协议之协议,均出于支持国家重点科技建设之目的,将被告应偿还原告之欠款,由被告以被告的名义投资“银河计算机系统”和“中央卫星电视传播网”,后变更为以被告的名义,全部投资于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并约定由被告享有全部投资权益,原告对被告其中部分权益享有权利,及遇不可抗力诸因素的补救等内容。原告隐匿其名,被告秘其资金来源,并以被告名义向双方约定的案外人投资经营,故被告应为其与案外人合作经营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而原告则为被告在其合作项目中利润或风险责任的共同承担者。因此,原。被告所签上述合作协议,具有隐名合作投资的性质,不违反当时法律禁止性规定,巨该协议约定并已实际履行的投资项目促进了国家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使用,取得了相应的社会效益,应确定合法有效。由于原告投资款是以被告名义向外投资经营。原、被告双方协议期限应从其约定,可不受被告与案外人协议期限限制。故原告在其与被告协议期满后,主张收问其应得投资及利润,应予支持。但在双方合作协议中,被告确保原告回报率的约定系合作保底条款,违反公平原则,该条款应确认无效。原告应按其人民币6000万元投资占被告在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人民币7500万元投资的比例,分享被告应得利润及应担风险。因在原、被告约定的合作期限内,被告实际取得利润人民币2000万元,但未按比例向原告支付,被告显然存在违约过错。双方在(95)第四号协议中,被告应给付原告投资回报款人民币1080万元,并加人原告在新协议的投资款中的约定,虽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缺乏双方以前合作经营的盈利状况及原告应得利润情况的证据,有违反公平原则之可能,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对于被告香港伟确公司于1997年12月22日向原告南方证券天津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因其还款数额中包括前述1080万元利润及约定的24%保底利润款,亦不予认定。同时,对该承诺书中违约金的约定,因其前提丧失,亦不应支持。但被告应按约定期限返还原告投资款及相应利润,并按法定违约金比例承担逾期付款之违约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六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香港伟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资款人民币(略)元。

二、被告香港伟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1996年至1997年其在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所得人民币2000万元利润中的80%,即人民币(略)元。

三、被告香港伟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上述款额自1卯8年I月五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人民币(略)元的日万分之四减除已付的人民币(略)元计付)。

四、以上给付事项,被告香港伟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五、驳回原告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略)元,共计人民币(略)元,由被告香港伟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伟民

代理审判员郝德春

代理审判员吴丽洁

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