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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诚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5-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2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住所地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华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该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丁晓文,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诚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龚德义,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以下简称三航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0)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航局的委托代理人汤某某、丁晓文,被上诉人上海诚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龚德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诚亚公司与三航局于1995年12月27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工程范围为大舞台商厦的土建、水电安装、一次装修和外装修工程(商场、剧院、办公楼内装饰等二次装修除外);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的施工总承包;为确保工程按质量按期完成,减少诚亚公司的投资风险,以及对三航局的施工组织管理工作有一个经济的约束,三航局支付合同保证金500万元;保证金在工程期限内,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并分别在正负零、结构封顶、完工验收时分批2:4:4返还;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标准;三航局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诚亚公司代表可通知三航局,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因其违约给诚亚公司造成的损失;当三航局施工的工程验收时达不到优良标准,诚亚公司按每平方米捌元从三航局的保证金中扣罚。1996年2月15日,工程开工建造。1997年9月工程停工至今。1998年三航局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诚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其损失。1999年9月10日,一审判决诚亚公司、三航局上述合同终止履行。诚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另诚亚公司就本案工程质量问题于2000年4月3日诉至原审法院。2001年3月20日,二审作出判决,维持了合同终止履行的判决。

原审审理中,经诚亚公司、三航局协商同意,原审法院委托上海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以下简称同济检测站)对土建工程质量现状及质量问题形成原因进行鉴定,对车库工程是否存在误差以及误差是何原因进行鉴定。2001年5月8日,同济检测站出具了《上海大舞台商厦(亚洲大厦)土建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一、车库工程尺寸偏差程度及其原因分析。1、车库净空尺寸存在一定误差,车库1板底净空有46。2%偏小,最大处偏小40mm,梁底净空考虑施工模板模数要求、梁高增大的因素影响,有21。43%偏小,最大处偏小30mm;车库2板底净空有60%偏小,最大处偏小30mm;车库3有90。9%偏小,最大处偏小60mm,次梁、框架梁底净空也偏小,最大处偏小85mm、75mm(考虑施工模板模数因素,则为65mm、55mm)。2、车库主轴线净间距尺寸也有一些误差,车库1主轴线间距有25%偏小,最大偏差30mm,有12。5%偏大,最大处偏大30mm,车库3主轴线净间距有11。1%偏小,最大处偏小55mm。3、尺寸偏差主要由施工原因引起。二、土建工程的质量问题及其原因分析。1、商厦土建工程质量经全面检测,查明存在一些问题,反映在:(1)主体结构轴线尺寸有些偏差,10.6%偏小,6.0%偏大;板底净空尺寸有13.6%偏小,35%偏大,梁底净空有74.2%偏小,2.9%偏大;梁宽有0.59%偏小,22.38%偏大,板底部分梁高有91.55%偏大,柱截面有42。8%偏大。(2)设计厚度为x的楼板有70。4%偏薄,其中十二层偏薄较多,达13-44mm;楼板钢筋保护层厚度,板底偏小,顶部偏大,其中二层、八层、十六层出入较大,顶筋保护层偏厚超过45mm。(3)电梯井、框架柱整体垂直度局部有偏差。(4)楼板表面相对高差在35─75mm之间。(5)混凝土强度离散性较大,其中X层有50%梁的强度小于设计强度,地下二层-地上十层设计强度为C40的构件中有45。5%低于设计强度,地下二层、地下一层混凝土设计强度为C50的构件也略低于设计强度。(6)检查到的框架柱箍筋没有完全按135度弯钩,不满足抗震设计要求。(7)商厦各层楼板均有开裂现象,不少楼层裂缝宽度超过规范限值,其中,以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一层的开裂情况最为严重。(8)三层舞台大梁、支撑舞台大梁的折梁及部分楼面梁开裂较严重,最大裂缝宽度大大超过规范限值。(9)地下一层、地上三层、七层、八层、十六层等楼层楼面梁及观众厅屋面梁也有部分开裂,其中以三层B轴4-5跨间楼面梁最为突出。(10)构件表面粉刷层起壳面积达200多平方米。2、产生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1)商厦尺寸偏差及竖向构件垂直度、楼板表面相对高差、构件表面粉刷层起壳、楼板厚度及保护层厚度的偏差等主要由施工原因引起。(2)舞台大梁支座处开裂主要由于施工过程中过早拆除底模和支撑引起;跨中开裂由混凝土收缩引起,跨中顶部配置的设计钢筋过少、施工时舞台大梁过早拆模也加剧了裂缝的发展。(3)楼板开裂,开裂的形式不同,产生的原因也不同,各层楼板角部开裂多系观察孔未加设加强筋引起;有些楼板龟裂系因浇捣混凝土持续和等待时间过长引起,X层楼板龟裂最为典型;各层楼板板边裂缝和跨中裂缝主要是由于楼板偏薄、在施工荷载作用下造成的;其它楼层开裂也有由于早期养护不好而引起。3、商厦土建工程虽然存在上述一些问题,目前尚不致于评定为危险房屋,但部分尺寸的误差会对设备的安装和房屋的正常使用带来不利影响,且部分工程(如舞台大梁、折梁及开裂较严重的楼面梁、屋面梁、楼板、偏薄的楼板及箍筋构造不满足要求的框架柱等)需采取必要的加固修复措施后方可使用。”诚亚公司、三航局在收到鉴定报告后均提出书面异议。同济检测站就上述异议于2001年7月24日作出答复后,三航局仍坚持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2001年12月13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科委)接受原审法院委托,对“同济检测报告”进行复议。2002年1月8日,市建科委出具复议意见,1、据检测鉴定报告称,上海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在开展检测工作前曾制订“检测鉴定工作提纲”,该提纲曾于2000年9月18日由黄浦区人民法院主持召开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讨论确认,如此内容属实,则检测鉴定报告提供的数据可以作为本项目分析和评价的依据。2、上海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检测工作所依据的设计、施工、验收、评定规范规程符合规定,提供的检测鉴定报告内容比较完整,检测的方法和手段可行,取样布点和数量有较好的代表性,因此测试数据可信度较好,报告内容从总体上可以反映目前本项目的质量现状。3、关于车库工程,按检测鉴定报告提供的资料,可以认为检测鉴定报告的检测鉴定意见中对车库尺寸偏差程度和原因分析是合适的。4、关于上部主体结构,检测鉴定报告提供了主楼轴线、竖向垂直度、楼板表面相对高差、楼板厚度、梁板裂缝分布和宽度等数据,这些数据是可信的,但鉴于主楼结构封顶于1996年底,建筑物长期暴露于自然环境,时间对建筑物的影响不能忽视,因此,各项质量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一方面应与原始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的记录相配合和协调,一方面应与设计、施工、材料、环境等多种因素联系起来。在梁板裂缝方面,主体结构多年的自然暴露是一个重要原因。采用商品混凝土后产生梁板裂缝也是近年来现浇混凝土的质量通病,混凝土本身的级配、施工养护及设计构造配筋等均是相关因素。5、按鉴定报告提供的资料、数据和现状描述分析,主楼从整体上分析尚不存在影响安全和使用的情况,但从局部问题上分析确有影响使用和安全的情况存在,对存在的问题应逐一加以处理和解决。对车库工程,从目前提供的材料看,尚没有理由做出存在的尺寸偏差影响车库安装和使用的结论。6、建议诚亚公司、三航局双方本着协商精神,尽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在此基础上,就系争工程质量维修方案的设计和费用,当事人双方同意委托中国建筑北京设计研究院(诚亚公司原设计单位)进行方案的设计及相关费用计算。2002年10月28日,中国建筑北京设计研究院提出了上海大舞台商厦工程维修的预算为人民币5,541,297元(附图纸一套),该报告注明方案所涉及范围仅为上海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所作《大舞台商厦(亚洲大厦)土建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所检测的构件(柱、梁、板),不包括报告中未涉及的范围,本预算造价不包括4-8轴部分(主要是柱包碳纤维的工作量)的工作量。对此诚亚公司提出异议。三航局则认为报告中采用的单价过高。

针对诚亚公司的异议,中国建筑北京设计研究院予以具体答复。针对三航局被告的异议,中国建筑北京设计研究院表示不予采纳。

另诚亚公司提出如付诸施工,还需出具扩大初设计及施工图、出图、审图费需100万元,加固施工过程中,设计人员现场指导监督费、监理公司监理费需50万元,主张上述费用150万元。经中国建筑北京设计研究院测算,施工图设计费为60万元,现场设计及服务费30万元,设计工期为2个月,施工工期为5-6个月。对此诚亚公司未表异议,仍坚持主张150万元;三航局认为上述费用明显高于市场行情,可待实际发生后予以解决。2002年12月25日诚亚公司在庭审中最后提出并主张的赔偿标的额为人民币29,716,652元,其中修复费用为16,562,014元、地下车库尺寸偏差造成的经济损失为821,800元、赔偿因修复加固致使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2,332,838元(计算方式:诚亚公司投资总额186,861,193元×9.9%÷12个月×8个月,9.9%的利息为1995年至2002年期间固定资产贷款的平均利率)。诚亚公司为此提供了上海申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14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其投资总额的依据。2003年1月6日,中国建筑北京设计研究院就本案维修费用做下列调整:1、关于垂直运输费用问题,按工程施工费用1%计取;2、框架柱费用5-8轴调整为339,335.68元(增加230,791。68元);3、地下二层-地上十层x混凝土加固费用增加部分调整为1,802,917元(减少99,110。79元);4、审图费包含抗震专项审查费、方案审查费、施工图审图费三项,经测算为人民币10万元。

另据中国建筑北京设计研究院测算系争工程舞台大梁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40,679元。

原审另查明,诚亚公司、三航局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还约定,工程施工中,如无重大质量事故和达到优良工程标准,建设方应支付施工方无重大事故奖励费和质量奖励费。上述款项已经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应支付被告无事故奖励人民币80,000元和质量奖励人民币172,557元。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建设工程质量,已由法院依法委托的同济检测站检测,该站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经法院庭审质证,依法予以认定。本案建设工程的责任认定,根据诚亚公司、三航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标准。三航局作为工程施工方,完成的土建工程质量理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现已证实该系争工程质量未符合约定标准,三航局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根据质量检测鉴定报告,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除舞台大梁跨中开裂有跨中顶部配置的设计钢筋过少因素之一外,其余均为施工原因引起,因此,除舞台大梁赔偿的责任应合理分担外,其余的赔偿责任均应由三航局承担。三航局主张系争工程是由于诚亚公司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工程停工,引起一系列质量问题的抗辩,未有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委托的市建科委的复议意见,虽提出质量问题应与原始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的记录相配合和协调、应与设计、施工、材料、环境等多种因素联系起来的观点,但并没有否定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并且鉴定结论提出的主楼轴线、竖向垂直度、楼板表面相对高差、楼板厚度等数据也非时间对建筑物的影响所造成,梁板的裂缝存在于合格的或不合格的梁板中,由于部分梁板本身需要加固修复,裂缝只是表现出来的不合格的质量之一,加固维修费用中未就裂缝单独列支,故三航局以该上述复议意见作为减轻违约赔偿责任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三航局提出诚亚公司委托的监理尽责与否的问题,不构成诚亚公司的合同违约,亦不是三航局工程质量违约的理由,故三航局主张其只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依法不予采纳。关于本案修复加固费用赔偿,已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设计单位中国建筑北京设计研究院出具的工程施工费用报告和费用补充说明明确并已经庭审质证,法院依法予以采纳。诚亚公司主张的施工图设计费、现场设计及服务费、审图费和监理费虽然尚未发生,鉴于该费用在工程维修中必然发生且诚亚公司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故法院按有关规定酌情确定。诚亚公司要求三航局承担的车库尺寸偏差造成设备定购的经济损失,虽有车库尺寸存在一定偏差的依据,但由于诚亚公司在整个诉讼中一直未能提供其所购地下车库设备的有关数据资料,使检测单位无法确定上述尺寸偏差对该车库设备的具体使用影响程度,更不能确定损失大小,鉴于诚亚公司主张的由于车库尺寸偏差致原订购的车库设备无法使用造成经济损失之事实得不到证实,故诚亚公司该请求不予支持。另诚亚公司提出修复加固致使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虽有诚亚公司对工程施工监理不力的原因,但该损失系三航局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据此,被告应依双方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由于当事人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按质按期保证金,故诚亚公司另行提出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法院不予采纳。另诚亚公司依生效判决应当支付给三航局的无事故奖励费80,000元和质量奖励费172,557元,可视为诚亚公司损失,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由三航局一并赔偿。综上所述,根据《中华某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三航局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诚亚公司大舞台商厦加固维修工程费用11,676,581元(其中工程维修费用为10,529,173元;施工图设计费、现场设计及服务费、审图费、监理费为1,147,408元。)二、三航局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诚亚公司加固维修工程工期等经济损失5,252,557元。三、诚亚公司要求三航局赔偿因建筑工程质量导致地下车库尺寸偏差造成的经济损失821,8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58,593元,由诚亚公司负担68,195元,三航局负担90,398元。检测费390,000元、复议费25,000元和方案设计费600,000元均由三航局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后,三航局不服,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从而形成错判。错误的原因在于原审法院在委托鉴定过程中未能给予正确的司法引导。如同济检测站的部份检测结论有误,缺乏相应科学依据,应就部份项目重新检测。中国建筑北京设计研究院确定加固维修方案范围时,超过同济检测站及复议意见所确定的整改范围。特别是中国建筑北京设计研究院确定加固维修方案时,违反上海市有关定额管理规范及国家有关设计、监理收费标准,致造价严重背离市场。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另行委托质检机构对系争工程进行重新检测,委托设计单位对加固维修方案进行复核,核减不必要的整改内容,另行委托专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准确的加固维修方案造价费用重新进行司法估价。另外,工程质量的现状是多因一果,各方当事人均有责任,原审法院将所有责任归责于三航局一方,违背合理分摊责任的原则。而且,根据相关建筑法规规定,施工单位的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所负责任是返修,原审法院判令三航局对诚亚公司予以赔偿,于法无据。请求二审在重新进行鉴定后,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诚亚公司辩称:上诉人并无有效证据推翻同济检测站的检测报告以及中国建筑北京设计研究院的加固修复方案和预算报告,二审无须另行委托。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是违反合同及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所致,上诉人施工原因与质量事故之间具有直接的、唯一的因果关系。即使是复议意见,也无法得出多因一果的结论,上诉人的分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损失部份,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上诉人承担的部份,被上诉人的利益未全面得到保障。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要求重新进行质量检测、复核整改方案、重新估价的上诉请求,由于原审法院确定的鉴定结论,并不存在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情形,鉴定程序亦无不当,据此所作鉴定结论不存在依据明显不足的情形,且原审期间鉴定人已经就上诉人的异议作出解释。原审法院根据检测报告,结合案件审理中无合适的鉴定单位、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原设计单位作加固修复方案及预算报告的情况,以鉴定结论作判案依据,该判决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上诉人请求重新鉴定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确定修复费用的总额,又根据检测报告的结论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上诉人关于分担责任的理由不足,原审法院的该项裁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关于原审确定的损失费,鉴于工程修复加固致工期延误已成必然,原审法院根据合同中关于按质按期保证金的约定,以扣减保证金的形式判令上诉人承担责任,该种方式亦属合理。据此,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593元,由上诉人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汪毅

代理审判员周刘某

代理审判员沈珺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成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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