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诉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汉族,1964年12月6日出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944年3月26日出某,系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退休干部。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某,住(略)。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乙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2009年4月20日,被告李某乙经人介绍借我现金x元,于2010年1月份多次催要偿还我现金5000元,尚有x元拒不归还。为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乙立即偿还原告借款x元。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原告李某甲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一份,内容:“证明,今借到李某甲现金壹万伍仟元正(x元)”,署名:李某乙,日期:09.4.20日。2、证人李某强的出某证言,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经过。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我院依原告申请调取了被告李某乙的户籍证明。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该条据虽名为证明,但内容确系借条,在该借条的下方有被告李某乙的签名予以确认,故本院予以采纳;证据2系证人出某某证言,该证据客观、真实,且证人李某乙与本案原、被告均无利害关系,其所出某的证言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故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我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被告的户籍证明,系公安机关依法出某的,经原告庭审质证,确系被告本人的户籍资料,故本院予以采纳。

结合庭审以及本案有效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2009年4月20日,被告李某乙经证人李某强介绍向原告李某甲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某借条一张,内容:“证明,今借到李某甲现金壹万伍仟元正(x元)”,署名:李某乙,日期:09.4.20日。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0年元月归还原告5000元,剩余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故原告诉至我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剩余借款x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在本案中,被告李某乙所借原告的x元现金应当予以偿还。虽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以及证人李某强的出某证言,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六十四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甲欠款x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由被告李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嵬

二O一O年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郑全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