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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抢劫、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又名宋X,男,生于1987年3月22日。2009年12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

宜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O年四月七日作出(2010)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川县人民法院(2010)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宜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翔翔

代理审判员闫小虎

代理审判员梁懿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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