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与郑某某发行权纠纷案

时间:2006-03-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TCL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栋、胡某某,均系广东省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经营场所佛山市三水区X镇X路明园车场口,系佛山市三水区X镇金像录像带出租店负责人。

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下称美卡公司)与被告郑某某发行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美卡公司诉称:美卡公司享有《张惠妹勇敢》C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已委托合法的音像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在美卡公司发行上述音像制品期间,发现郑某某在其经营场所大量公开销售前述音像制品的盗版制品,美卡公司即依法申请公证机关到郑某某经营现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由公证机关将现场购买的盗版制品依法封存。美卡公司认为,郑某某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过程中,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前述音像制品的盗版制品,侵犯了美卡公司依法享有的专有发行权。现诉请法院判令:1、郑某某立即停止销售《张惠妹勇敢》盗版CD的侵权行为。2、郑某某赔偿美卡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3、郑某某向美卡公司支付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2010元(含律师费2000元、购盗版支出10元)。

原告美卡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合法出版物,证明涉案合法出版物的特征,美卡公司已在该碟片及包装上署名为专有发行权人。

证据二、版权证明授权书(一),证明华纳唱片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唱片公司)授权惠州TCL音像制品有限公司(TCL音像公司)独家出版、发行涉案音像制品。

证据三、授权书,证明TCL音像公司授权美卡公司独家发行涉案音像制品。

证据四、委托书,证明华纳唱片公司同意TCL音像公司转授权美卡公司独家发行涉案音像制品。

证据五、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证明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进口音像制品的合法性。

证据六、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证明出版社已将社涉案音像制品的出版事宜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出版涉案音像制品属于合法出版行为。

证据七、公证书,证明公证处对美卡公司的购买行为和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

证据八、公证处封存的盗版碟,证明郑某某侵权事实已由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证据九、购盗版支出(收据),证明美卡公司制止盗版侵权的合理支出。

证据十、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美卡公司制止盗版侵权的合理支出2000元,本案的律师代理费还没有支付。

被告郑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进行答辩。

综合上述证据及庭审,本院查明:2003年6月8日,华纳唱片公司出具委托书,同意TCL音像公司将获得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出版发行《张惠妹勇敢》的音像制品的版权转让给美卡公司,授权期限自2003年6月起至2005年6月止。2003年6月12日,华纳唱片公司出具版权证明授权书,同意授权TCL音像在中国大陆境内出版以及独家发行《张惠妹勇敢》镭射唱片以及录音盒带事宜,为期两年,合同书及授权书的形成地为北京市。同日,TCL音像公司出具授权书,将上述专辑在中国大陆地区专有复制、发行权授权给美卡公司,授权期限两年。2003年6月16日,出版社向国家版权局取得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编号:NO.x),音像制品名称为《张惠妹勇敢》,合同登记号为国权音字06-2003-X号。2003年6月17日,出版社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编号:文审音【03】X号),该批准单载明,进口单位为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原产地为台湾,发行载体为盒带及CD,版权提供单位为华纳,曲目为《看见自己》、《假惺惺》、《勇敢》、《就是我想你》、《解围》、《我为什么那么爱你》、《说傻话》、《因为有我》、《忘记》等。

美卡公司提供的合法出版物《张惠妹勇敢》光盘彩色包装显示:华纳唱片中国(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出版,标准编码(x-AX-X-X-00/A.J6),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独家发行,包装上并有条形码(x)。CD正面显示了同样的版权提供者、出版者、独家发行人名称以及标准编码,其背面的SID码刻为x。光盘曲目与上述批准单的曲目名称一致。

2004年7月15日,原告美卡公司等委托邹正坚在位于佛山市三水区X路明园车场口的郑某某开办的佛山市三水区X镇金像录像带出租店内,购买了六盒音像碟,其中一盒CD名称为《张惠妹勇敢》,并得了NO.x收据一张。广州市公证处对邹正坚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对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封存,并制作了(2004)穗证内经字第x号保全证据公证书。

经对比,被控侵权的《张惠妹勇敢》光盘内外包装上均有记载提供版权者、发行者、条形码,但没有SID码,其光盘格式为CD,内容与美卡公司提供的合法出版CD一致。

原告美卡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如下费用:购买包括被控盗版CD支出10元,此外,委托律师代理在一审判决后需要支付律师费2000元。

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本案属发行权纠纷。本案的关键问题是:1、美卡公司是否拥有涉案光盘的专有发行权2、郑某某是否侵犯了美卡公司的专有发行权3、如构成侵权,郑某某应承担何种方式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美卡公司是否拥有涉案光盘的专有发行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由于美卡公司提交了版权证明授权书、授权书及委托书,可以证实华纳唱片公司授权TCL音像公司独家出版《张惠妹勇敢》CD,并同意TCL音像公司将该权利转让给美卡公司。并且,美卡公司提供了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及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可以证实音像制品的内容已经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审核。同时,美卡公司提供的合法出版物《张惠妹勇敢》CD彩色包装及碟片上均显示由美卡公司独家正版发行,故应认定美卡公司享有《张惠妹勇敢》C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

二、关于郑某某是否侵犯美卡公司拥有的《张惠妹勇敢》CD的专有发行权问题。美卡公司对《张惠妹勇敢》CD享有的专有发行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由于广州市公证处对美卡公司委托邹正坚在佛山市三水区X镇金像录像带出租店购买《张惠妹勇敢》CD进行了公证,在邹正坚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所表述的已发生的事实的情况下,本院应依法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即邹正坚存在销售被控盗版CD的行为,美卡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由广州市公证处公证购买后封存的《张惠妹勇敢》CD即为郑某某所销售。由于郑某某销售的《张惠妹勇敢》CD无合法的版权来源,没有SID码,应认定为盗版;且由于该盗版光盘的内容包含了原告美卡公司主张权利的正版《张惠妹勇敢》CD的全部内容,因此郑某某的销售行为侵犯了美卡公司对《张惠妹勇敢》CD的专有发行权,郑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郑某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首先,因美卡公司获得涉案作品的授权期限自2003年6月起至2005年6月止,故其在授权期限内有权要求郑某某立即停止销售《张惠妹勇敢》盗版CD。但由于美卡公司于200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时,其授权期限已届满,因此,已无权要求郑某某立即停止销售《张惠妹勇敢》盗版CD,其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郑某某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美卡公司享有专有发行权的期间,关于美卡公司要求郑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额方面,由于美卡公司没有提交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郑某某获利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案情,考虑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由于美卡公司确实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了部分费用,故考虑有关合理开支时一并计入郑某某对美卡公司的经济赔偿中,不再另行单列。综上,本院确定本案的赔偿额度为人民币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十条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被告郑某某承担。因上述受理费用已由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故被告郑某某应将需承担的诉讼费用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时一并迳付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云雄

代理审判员张泽吾

代理审判员赵明

二00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