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与上海乐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4-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55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许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卫某某、朱某某,该行职员。

被告上海乐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裘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诉被告上海乐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于2003年3月1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卫某某、朱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1999年12月8日起至2001年12月7日止,原告向被告发放最高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贷款;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本市X路X号乐凯大楼第9、X层等房屋抵押给原告。同年12月24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放贷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01年4月2日对欠款本息予以确认。但是,被告至今未予还款。故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偿付至贷款清偿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未提出异议。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清单》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关系成立,被告提供了抵押担保;(2)《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一份,证明抵押物已办理了登记手续;(3)《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原告按约放贷人民币2,000万元;(4)《欠息确认书》一份,证明被告对欠款本息予以确认。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在举证期间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鉴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异议,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为本案证据。

依据本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查明本案法律事实如下:1999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x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自1999年12月8日起至2001年12月7日止原告向被告发放最高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X路X号乐凯大楼第9、X层、1502、1612、X单元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1999年12月23日,原告取得了与上述抵押物相应的编号为沪房地市他字(1999)第x号的《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1999年12月24日,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借据》上记载的借款起息日为1999年12月24日,借款到期日为2000年12月10日,借款月利率为4.875‰。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2001年4月2日,原告向被告催讨包括本案借款在内的欠款本息,被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但是,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致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被告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显属不当,故本院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以及支付至借款清偿日止的利息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乐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自1999年12月24日至2000年12月10日的利息,按《借款借据》记载的月利率4.875‰计;自2000年12月11日至贷款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3,164元,由被告上海乐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顾克强

审判员周清

代理审判员朱某军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文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