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驻马店市直管公房管理所不服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电影院土地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驻马店市直管公房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武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华某,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电影院。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经理。

原告驻马店市直管公房管理所不服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电影院土地登记一案,于2010年3月31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裁定指定本院审理。本院2010年4月8日受理后,于2010年4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武某、委托代理人单中强,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华某,第三人法定代表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根据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电影院的申请,依据《中华某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于2005年1月13日为其颁发了驻市国用(2002)第1197—X号土地使用证。被告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12月28日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2、驻革发(79)X号《关于镇人民电影院房产权收归镇财政的通知》;3、驻市国用(2002)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4、(2002)—X号土地登记申请书;5、土地登记、地籍调查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6、地籍调查表;7、地号B13丙9—1、地号B13丙9—2房产证;8、驻市房证字第x号、第x号房产证;9、河南省城镇公有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10、驻马店市人民电影院房屋所有权登记汇总统计表;11、(2002)X号土地登记审批表;12、人民电影院土地使用面积平面图;13、人民电影院土地权属来源情况的说明;14、驻市组干(2000)X号《关于赵启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批复》;15、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电影院、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局证明;16、(2002)字第X号土地登记卡;17、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电影院分割土地使用证申请书;18、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驿政文(2004)X号《关于驿城区人民电影院整体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19、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驿城区人民电影院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20、土地登记收件单;21、驻马店市人民电影院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地籍调查法人身份证明书、指界书、土地登记书;23、(2002)1197—X号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24、契税完税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用票据;24、(2002)1197-X号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地籍调查法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土地登记申请表;25、委托书、《关于凤凰图片社占用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协议》。

原告驻马店市直管公房管理所诉称,按照驻政(2002)X号文,原告代表市政府行使对公房的管理权。位于第三人与第三小学间的两层公房系原告80年代兴建,建成后原告一直对该房进行管理和收益。1988年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把该房出租给第三人使用,同年原告申请办了x号房产证,由于产权证保管不善丢失,2004年原告申请补发了x号产权证。第三人使用该房屋于2000年退租。原告将该房出租给凤凰图片社作办公用房,2009年凤凰图片社退租,原告又将该房出租给孙行。以上包括所有承租户均向原告交纳了租金。2004年原告与第三人因该房占有的土地发生争议,市土地局下发[驻国土(2004)X号]文收回了为第三人颁发的(2002)X号土地使用证,但第三人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欺骗手段,于2005年办理了驻国用(2002)1197-X号土地使用证。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驻国土(2002)1197-X号土地使用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供的证据:1、驻市国用(2002)第1197-X号土地使用证;2、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驻国土(2004)X号《关于收回驿城区人民电影院驻市国用(2002)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通知》;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通知书》;4、驻马店市直管公房管理所与金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凤凰图片社占用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协议》;5、驻马店市直管公房管理所与孙行、杨惠文签订的租房协议各一份;6、租金收据34张;7、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存根;8、房屋产权来源情况说明一份;9、驻马店市人民电影院1:200、1:500位置图各一份。

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辩称,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答辩人有权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二、驻国用(2002)1197-X号土地证来源于驻国用(2002)X号土地使用证;三、驻国用(2002)X号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全部办证行为符合《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有案卷为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答辩人的颁证行为。

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电影院述称,市政府发给人民电影院的国用(2002)X号土地证是合法有效的,市土管局只凭房管所一个证明,就决定收回第三人的土地证是违法越权行为。在市政府没有收回第三人的土地证之前,现第三人的(2002)1197-X号土地证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关于原告收取第三人租金问题,当时的驻马店镇革命委员会1979年下发文件,将该房收归镇财政所管理,以后不再交纳租金,原告采取欺诈、隐瞒政府等手段,骗取第三人租金,是一种违法行为。原告拥有的房产证已被法院撤销。原告没有产权,更谈不上土地使用权,而原告要求撤销的1197-X号土地证是国有划拨土地。该小楼坐落在1197-1的土地上,1197-1土地已出让,第三人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提供的证据:1、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驻国土(2004)X号《关于收回驿城区人民电影院驻市国用(2002)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通知》;驻国土(2004)X号《关于收回驿城区豫剧团驻市国用(2003)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通知》;2、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4)驿行初字X号行政判决书;(2009)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3、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驻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4、单位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审批表、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存根;驻马店市直管公房管理所第x号房产证两份;5、驻建拆许字(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驻规用地字(2004)第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电影院商住用地宗地图;编号x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驻马店市驿城区计划委员会驿计(2000)X号《关于下达驿城区人民电影院新建营宿楼投资计划的通知》;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驿城区人民电影院综合楼用地草图;8、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政土(2004)X号《关于对驿城区人民电影院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9、驻马店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宇数码大厦工程部《金宇数码大厦工程进度及存在问题情况汇报》;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1、驻马店镇革命委员会驻革发(79)X号《关于镇人民电影院房产权归镇财政的通知》。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及第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审查本案的证据使用;原告提供的证据,第三人对两份房权证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两次房屋登记的层数与面积均不一致,且原告持有的房权证,已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违法;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其它证据无异议,可以作为审查本案的证据使用;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原告及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审查本案的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原驻马店市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取得了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年限不详),原告提交的存根显示该房屋坐落于驻马店市X路电影院,砖混结构X层12间,建筑面积164.43平方米,营业用房,公建。2003年驻马店市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更名为驻马店市直管公房管理所。2004年3月25日,驻马店市直管公房管理所以原驻马店市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的房产证丢失为由,申请驻马店市房管局为其补发了驻房权证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权证注明房屋所有权人为驻马店市直管公房管理所,坐落于解放路中段,房屋为两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324.81平方米。驻马店市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曾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电影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电影院使用该房屋,并向市公有房屋管理处交纳房租。后驻马店市直管公房管理所又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收取房租。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电影院的前身是原驻马店镇电影院,产权一直属当时的镇财政,由镇房管局负责修缮收租。1979年7月20日原驻马店镇革命委员会下发驻革发(79)X号《关于镇人民电影院房产权收归镇财政的通知》,决定人民电影院使用的房产权由房管局收归镇财政所有,交给电影院使用,今后不再交房租。2002年,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电影院持该文件,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电影院颁发驻市国用(2002)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将驻房权证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包括在内。为此驻马店市直管公房管理所提出异议后,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曾下文收回电影院的(2002)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4年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电影院欲进行改扩建,原使用的划拨土地部分变为商业用地。在交纳出让金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电影院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将出让部分的土地从原土地使用证中分割出来,办理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证。2005年1月13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分别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电影院颁发了驻市国用(2002)第1197-X号和驻市国用(2002)第1197-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电影院先后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拆迁过程中,受到了驻马店市直管公房管理所的阻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电影院以不服驻马店市房管局为驻马店市直管公房管理所房产登记为由,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驻马店市房管局为驻马店市直管公房管理所颁发的驻房权证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以驻马店市房管局为驻马店市直管公房管理所房产变更登记(补证)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不具有合法性,判决撤销了驻马店市房管局为驻马店市直管公房管理所颁发的驻房权证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驻马店市直管公房管理所不服,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2010)驻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驻马店市房管局为驻马店市直管公房管理所颁发的驻房权证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违法。2010年3月31日驻马店市直管公房管理所,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为驻马店市人民电影院颁发的驻国土(2002)1197-X号土地使用证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4月1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本院审理。

另查明,驻房权证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房屋现已被拆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某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有权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电影院颁发的驻国土(2002)1197-X号土地使用证,是从第三人原持有的驻国土(2002)X号土地使用证中分割出来的,原驻国土(2002)X号土地使用证包含驻房权证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在双方争议期间,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电影院颁发驻国用(2002)1197-X号土地使用证,违反了《中华某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驻房权证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虽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在尚未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该房屋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确权之前,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将驻房权证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使用的土地,登记在为第三人驻马店市人民电影院颁发的驻国用(2002)1197-X号土地使用证上,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原告起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第三人述称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5目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13日为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电影院颁发的驻市国用(2002)第1197-X号土地使用证。

诉讼费5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新生

审判员魏艳春

审判员张铁良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流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