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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X区九江奇骏电器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奥得奥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景诺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5-10-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闽民终字第461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闽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区九江奇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区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泉州市奥得奥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8(A)。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诺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火炭山尾街X-X号沙田商业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佛山市X区九江奇骏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骏公司)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初字第19-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奇骏公司上诉认为,本案福建省泉州市奥得奥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道奥得奥公司)虽然与景诺有限公司有签订《注册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但上诉人没有与奥得奥公司签订任何合同,而且本案奥得奥公司是以侵权之诉起诉上诉人和景诺有限公司的,本案并非合同之诉,因此本案不应以奥得奥公司与景诺有限公司签订的《注册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确定管辖权。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奥得奥公司与景诺有限公司签订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履行地在泉州市,该《许可合同》还约定双方如发生纠纷泉州市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奥得奥公司的起诉状中,虽含有侵权的内容,但其主要为合同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泉州市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奇骏公司认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上诉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毅华

审判员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黄从珍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丽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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