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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诈骗案

时间:2005-11-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刑二终字第36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佛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5年6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05年9月26日作出(2005)佛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陆耀辉、黄某林(均已被判刑),以及黄某伦、江济南(均在逃)密谋设赌局诈骗,由陆耀辉物色、联系作案目标。同月26日,陆耀辉以谈生意为名将钟某某诱骗至佛山市高明区地平线西餐厅,江济南假冒来自深圳的老板,向钟某某吹嘘掌握了百赌百赢的赌术。随后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叫来黄某林,黄某林以数药片的方式假装与江济南对赌并故意将钱输给江济南后离开,不久又返回声称已取款人民币20万元,要求双方均以现金为赌注。被告人黄某某和陆耀辉等人便怂恿钟某某参赌,钟某某于是从银行提取了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参赌,黄某某、江济南、陆耀辉谎称亦各自提取了数万元现金参赌。在数药片过程中,江济南偷偷取走一药片,黄某林便赢走了钟某某的人民币10万元。然后陆耀辉又故意指责钟某某不小心将一药片掉落在地,拖累大家输钱,钟某某信以为真,表示下一次要赢回来。于是同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和陆耀辉、黄某林、黄某伦、江济南再次以同样手段在高明区原荷城宾馆骗走了钟某某的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黄某某于2005年6月27日被抓获,但其分占的赃款人民币2万元无法缴回。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反映,2004年6月26日下午,钟某某应陆耀辉之约到地平线西餐厅,陆耀辉、“阿雄”、“肥佬”和声称来自深圳的男子等人设置“数药片”的赌局,令钟某某误信可以百赌百赢并怂恿钟某赌,于当日和同月28日,共骗走钟某某的人民币16万元。

2、同伙陆耀辉的供述和辨认笔录,陆耀辉对伙同被告人黄某某等人设置“数药片”的赌局,以掌握了百赌百赢的方法引诱钟某某参赌,共骗取钟某某人民币16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经辨认照片,陆耀辉指认被告人黄某某参与诈骗。

3、被害人钟某某从银行提取人民币16万元的取款凭证等书证。

4、从同伙黄某林的手提包中搜获的用于设置赌局的瓜子和穿心莲药片。

5、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5)佛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伙陆耀辉、黄某林已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6、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抓获被告人黄某某的经过的证明材料,及黄某某的户籍证明。

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黄某某对伙同陆耀辉、黄某林等设置“数药片”的赌局,以掌握了百赌百赢的方法引诱钟某某参赌,共骗取钟某某人民币16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黄某某认为陆耀辉在诈骗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分占赃款较多,且作案次数更多,但对二人的量刑一致,据此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设赌局,在赌博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黄某某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上诉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已考虑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某某的同伙之一,即罪犯陆耀辉退出部分赃款人民币2。5万元,是最具体、直接的悔罪表现,陆耀辉因此获酌情从轻处罚。审判机关对上诉人黄某某和陆耀辉决定刑罚,均根据其具体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并无不当。上诉人黄某某认为与同伙陆耀辉比较,对其本人应处刑较轻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奉芳

审判员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周铭川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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