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连云港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X路X号嘉福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公司南京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凤,江苏连云港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查立新,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2年12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1995年起陆续委托原告代理出运货物,原告接受委托并完成了委托事项。在代理过程中,原告垫付了大量费用,至起诉之日被告结欠人民币282,301。63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迳行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0万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44.53元,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人民币3,372。27元,应随同本金一起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晏圣民
代理审判员张建琛
代理审判员张亮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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