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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方川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天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方川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

被执行人湖南天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方川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天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8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于2012年3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8个缸径320的液压缸、2台松下500A电焊机作价5万元抵偿所欠债务,并于当日交付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11)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审判员黄金来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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