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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音像出版社与许某某邻接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165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X栋X房。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申武潮,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萍,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助理。

被告许某某(系广州市海珠区盈佳电器店业主),男,X年X月X日出生,汉,住(略),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万国商业广场F025、F026。

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诉被告许某某邻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诉讼代理人申武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诉称:原告依法拥有《邓丽君1983香港15周年演唱会》DVD音像制品(下称《邓》碟)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独家出版发行权。《邓》碟的曲目包括下列:1、漫步人生路;2、独上西楼;3、夜来香;4、南海姑娘;5、难忘初恋情人;6、千言万语;7、原乡情浓;8、奈何;9、云河;10、原乡人;11、甜蜜蜜;12、但愿人长久;13、遇见你;14、x;15、x;16、小城故事;17、东山飘雨西山晴;18、忘记他;19、x…x;20、月亮代表我的心;21、你怎么说;22、何日君再来;23、漫步人生路。2004年5月12日,原告经委托公证处调查发现,被告有销售《邓》碟的行为,该碟的曲目与《邓》碟的曲目相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享有《邓》碟的出版发行权。被告未经原告许某,以盈利为目的销售该碟,侵害了原告的发行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为此,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原告的《邓丽君十五周年香港巡回演唱会》DVD音像制品,并销毁其现存的所有该制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3、判令被告在《广州日报》向原告赔礼道歉;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编号为文审音X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证明原告经批准拥有《邓》碟的出版发行权及该碟的曲目内容。

2.2002年7月原告与香港TNT制作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证明原告拥有《邓》碟的独家出版发行权。

3.广东省公证处(2004)粤公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及附件,证明被告未经许某,销售《邓》碟的侵权行为。

4.2004年11月26日原告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签订的《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律师费。

原告当庭提交了其出版的《邓》碟一张及上述广东省公证处封存的被告销售的《邓》碟一张。

被告许某某未发表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原告(甲方)与香港TNT制作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香港TNT制作有限公司同意原告购买《邓丽君1983香港15周年演唱会》节目的DV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出版发行权(香港除外),合同期为两年。原告报国家音像管理部门审批,获批准后出版发行。香港TNT制作有限公司保证该节目版权的合法性。原告认为香港TNT制作有限公司是涉案音像制品的原始权利人。

2001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发出编号为文审音X号的《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该批准单上记载了进口单位:广东音像出版社,原产地:香港,版权提供单位:环球,发行载体DVD,批准文号为文音进字(2002)X号,该批准单还载明《邓丽君珍藏演唱会系列1-3》包括《金曲回响演唱会》、《邓丽君1983香港15周年演唱会》及《邓丽君1985日本NHK演唱会》。其中《邓丽君1983香港15周年演唱会》的曲目是:1、漫步人生路;2、独上西楼;3、夜来香;4、南海姑娘;5、难忘初恋情人;6、千言万语;7、原乡情浓;8、奈何;9、云河;10、原乡人;11、甜蜜蜜;12、但愿人长久;13、遇见你;14、x;15、x;16、小城故事;17、东山飘雨西山晴;18、忘记他;19、x…x;20、月亮代表我的心;21、你怎么说;22、何日君再来;23、漫步人生路。

对于香港TNT制作有限公司与环球的关系,原告主张香港TNT制作有限公司是环球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

原告在内地出版发行了《邓》碟,该碟包装上标有“《邓丽君1983香港15周年演唱会》DVD”,列有曲目:1.漫步人生路(粤)2.独上西楼X.夜来香4.南海姑娘5.难忘初恋情人6.千言万语7.原乡情浓8.奈何9.云河10.原乡人11.甜蜜蜜12.但愿人长久13.遇见你(粤)14。x。x.小城故事17.东山飘雨西山晴(粤)18.忘记他(粤)19。x…x.月亮代表我的心21.你怎么说22。何日君再来。该碟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还标有“环球唱片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总经销)”,“版权认证号:国权音字21-2002-X号”,“进口审批文号:文音进字(2002)X号”,“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等事项。

2004年5月12日,原告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的DVD,该DVD载明:普金传播有限公司发行,地址:台北市105复兴北路X巷X号X楼。

对比被控侵权的DVD与原告在内地出版发行的DVD彩封上记载的曲目,二者歌曲的演唱者、场景、曲目、曲目内容及编排顺序均相同。

另查明,被告个体工商户许某某经营的字号名称为广州市海珠区盈佳电器店,其经营范围为零售:销售电器及配件。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成立的首要条件是其享有合法的权利来源。本案当中,原告称香港TNT制作有限公司是涉案音像制品的原始权利人,其向本院提交了原告与香港TNT制作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原告以该合同书证明其取得《邓丽君1985日本NHK演唱会》节目的DVD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出版发行权。但原告又提交的另一证明其权利的证据国家文化部发出的《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中权利来源系“环球”。原告的这些证据所指向的权利人不一致,而原告又不能说明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故本院不能认可原告就本案主张权利的《邓丽君1985日本NHK演唱会》DVD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出版发行权。综上,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对被告许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负担。该费已由原告预缴,本院不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雪梅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代理审判员王维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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