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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玫瑰商业有限公司与李某乙劳动争议纠纷案

时间:2005-11-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62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玫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袁耿升,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佛山市玫瑰商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的职工。1980年12月被上诉人生育一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2004年7月,被上诉人办理了退休手续。因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金,双方发生纠纷。被上诉人于2005年5月向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上诉人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金。该仲裁委员会以双方纠纷不属劳动争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被上诉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还查明,根据佛山市禅城区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2003年度佛山市禅城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为x元。

原审认为:国家鼓励公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政策。《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这一奖励可视为劳动者享有的福利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理由不当,原审不予采纳。被上诉人在退休前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作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被上诉人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6346.80元。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请求合理,原审予以支持。上诉人关于不应当支付这一奖励金、或者仅应支付50%的答辩意见,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原审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佛山市玫瑰商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予李某乙计划生育一次性激励6346。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佛山市玫瑰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佛山市玫瑰商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讼争双方之间因计划生育管理关系形成的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是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为企业给予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是协助政府对计划生育的管理行为,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企业拒绝执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应当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不能以民事诉讼方式解决。2、根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的规定,对独生子女的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被上诉人夫妻只有一方在上诉人单位退休,故即使要求上诉人承担该笔奖励金,也只能按百分之五十计发,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奖励金,这是违法和不公平的错误判决。

被上诉人李某乙答辩称,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的职工,被上诉人遵守国家的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符合领取计划生育奖金的条件,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鼓励并奖励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上述奖励发生争议是否适用劳动法来调整,但根据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该奖励可以视为劳动者享有的福利待遇,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问题发生争议可以用劳动法来处理。上诉人的第一个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并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第三十九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三十八条规定奖励金与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次性奖励是不同的,上诉人认为其即使承担奖励金也只应该承担百分之五十,这是上诉人对这两个条文的误解。其第二个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玫瑰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暖安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代理审判员渠底模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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