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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加班费等事宜仲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江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王某某。

关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江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仲裁申请人王某某加班费等事宜仲裁一案,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嘉劳仲(2010)办字第X号裁决书。申请人上海江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江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某某人民币1,4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上海江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1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郭征海

代理审判员史增康

书记员丁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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