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617、X号
原告深圳市东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镇福海科技园D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金格林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X乡宝田工业区X栋X楼西。
代表人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崇新,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东立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认为朱某是名称为“数码显示屏外壳”外观设计专利(x.8、x.X)的专利权人,其专利申请日分别为2004年3月5日和2004年6月4日,授权公告日分别为2004年10月27日和2004年12月29日,上述专利处于有效状态。原告依据与朱某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取得涉案专利的独占许可权;并约定,如遇到专利侵权,由原告进行维权。原告在今年11月份发现,被告不但采用散发宣传资料及派送样品的方式许诺销售,而且也采用签订单和零售的方式公开生产、销售与前述专利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均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独占实施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侵权产品和半成品;2、被告在国内知名报纸及电视台向原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调查侵权所花费用共人民币x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两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独占实施许可专利权(x.8、x.X)的行为;
二、被告以后欲实施上述专利,必须经过权利人许可;三、被告自达成调解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5000元,两案诉讼费人民币合计2020元由原告承担。
当事人要求本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
上述协议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于春辉
代理审判员吴鹏程
代理审判员祝建军
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欧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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