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申航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交通运输管理站与上海通凌化工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3-03-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1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申航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镇X路X号,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高桥大同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渭炳,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交通运输管理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管理站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通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镇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利群,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申航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交通运输管理站(以下简称被告)、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通凌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反诉原告)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2年12月17日起诉来院,本院于12月20日立案受理。2003年1月20日,反诉原告以原告及被告违反运输合同,造成货物短少为由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3年2月25日、3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对正、反两诉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渭炳,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夏利群出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2002年10月,原告与被告订立790余吨煤油运输合同,被告又与反诉原告签订同样内容的运输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为反诉原告实际承运了790余吨溶剂油,而反诉原告至今未付运费,请求法院判令反诉原告支付水路运费人民币19,048。41元,并由被告及反诉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确认原告诉请事实。请求法院判令作为托运人的反诉原告支付运费。

反诉原告答辩,确认原告请求的水路运费。反诉称原告作为实际承运人,被告作为契约承运人,在2002年10月23日驳卸“银星6”轮789.308吨溶剂油过程中,原告指派的沪闵行#3、沪闵行#32、沪奉油#69、宣城油#19及沪奉油#87参与驳卸。沪奉油#87在驳卸过程中自行中途停止受载。除沪奉油#87外的四艘油船到目的港卸油实际短少12.412吨,扣除合同约定损失尚短少10.045吨,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赔偿油费损失人民币33,148。50元,判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原告及被告承担反诉诉讼费用。

对于反诉,原告及被告辩称,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在卸油过程中,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在场,运油过程中又有反诉原告派人押运。请求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经法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申航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通凌化工有限公司油费损失人民币33,148.50元的赔偿责任;并自行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1。94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通凌化工有限公司不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申航石油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19,048。41元;并自行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5。94元;

三、被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交通运输管理站不承担本案本、反两诉诉讼请求的赔偿责任,亦不承担本、反两诉的案件受理费用;

四、三方在本、反两诉中再无其他争议。

本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梁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潘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