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外经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志华,江苏南京天之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亚琴,江苏南京天之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上诉人上海外经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承包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2)浦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柴志华、代亚琴,被上诉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0年2月23日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向上诉人书面提出承包上诉人的所属部门“报关部”的意向书,该意向书主要载明,承包三年,独立核算,每年考核指标5万元等条款。同年3月23日上诉人制定承包经营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载明,被上诉人承包经营报关部,被上诉人业务成本在其业务收入额度内支出,被上诉人每年上交管理费5万元,承包期至同年12月31日,被上诉人收到该协议书后认为承包一年是不可能盈利的,故不予签字。同年7月28日被上诉人和案外人胥轶向上诉人书面申请房租费用,并承诺报关部在每月的业务收入中上缴上诉人。同年10月13日被上诉人与案外人胥轶将报关部中进口部与出口部每月费用分摊帐报给上诉人。自2000年3月起被上诉人与案外人胥轶共向上诉人领取了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01,494.90元,(其中被上诉人领取37,339.50元,案外人胥轶领取了64,155。40元)。至2001年底,被上诉人与案外人胥轶离开上诉人处,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尚欠承包费及各项代垫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所欠的承包费、代垫费用、房租,合计人民币136,829。40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上诉人谢某偿还上诉人上海外经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人民币3万元,于2003年3月底前支付人民币1万元,同年6月底前付清余款;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4,247元,均由上诉人上海外经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三、若被上诉人谢某第一期还款未予支付,上诉人上海外经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额款项人民币3万元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双方就本案纠纷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俞秋玮
审判员岑佳欣
代理审判员贾沁鸥
二00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印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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