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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瑞信电子有限公司与郑某,福州瑞喜电子有限公司,阮某,福州日升电子有限公司,日宏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时间:2005-12-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闽民初字第35-1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闽民初字第35-X号

原告福州瑞信电子有限公司((略).LTD),住所地福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福建省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林某敏,福州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1969年1月X号出生,汉族,福州市人,住(略)。

被告福州瑞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阮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福州日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区X镇X村坊兜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日宏电子有限公司,福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瑞信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被告福州瑞喜电子有限公司、被告阮某、被告福州日升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日宏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瑞信电子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阮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瑞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阮某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瑞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阮某的起诉。

审判长杨健民

审判员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黄从珍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丽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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