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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诈骗于2008年8月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略)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8月1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甲,河南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马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互联网上创建毁灭小组网站,以为他人提供游戏私服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马某乙、陈某某、俞某某、王某丁等人往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上汇款共计4680元,之后即与被害人断绝联系,并不提供任何服务,所得赃款被张某某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俞某某、马某乙、王某丙陈某,证人张新国,书证汇款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有异议,辩称收到汇款后才发现服务器不能用了,但也为受害人提供部分服务项目,从邮局收到过汇款,但对公诉机关指控诈骗1000元的业务及汇款没有印象。

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实施诈骗的故意,都是在收取汇款后才发现服务器不能用,邮政局的汇款凭证上因无收款人姓名,故公诉机关指控诈骗1000元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互联网上创建毁灭小组网站,以为他人提供游戏私服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丁、马某乙、陈某某、俞某某等人往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上汇款1000元、1280元、1200元、1200元,共计4680元,之后即与被害人断绝联系,并未按承诺给被害人提供服务,所得赃款被张某某挥霍。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有被害人陈某某、俞某某、马某乙、王某丙陈某,证人张新国,书证汇款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国君

审判员:孙楠

审判员:刘红兵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燕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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