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远东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费国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侯伟忠,上海市绍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远东出版社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王某某编著的《财经管理中的信息处理》一书由上海远东出版社出版。同年8月8日,双方补签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该合同第十条约定,上海远东出版社向王某某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标准为每千字人民币40元。但由于系争图书中含有大量图表,在支付稿酬时,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较大分歧,上海远东出版社因此未向王某某支付相关稿酬。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远东出版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向王某某支付《财经管理中的信息处理》一书的全部稿酬人民币23,000元(含税款),王某某上述稿酬的相应税款由上海远东出版社代扣;
二、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2,298元,由王某某负担人民币1,149元,由上海远东出版社负担人民币1,149元;
三、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澹台仁毅
审判员于金龙
代理审判员李澜
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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